柏龙富与花溪国土局行政纠纷案
2016-10-20 11:44:3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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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龙富与花溪国土局的行政纠纷案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等问题。柏龙富认为花溪国土局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和补偿,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双方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将纠纷诉诸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花溪国土局在征收过程中确实存在程序违法,判决花溪国土局重新进行征收并支付相应补偿款。此案例表明,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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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2010.4.14-18
2017.6.19
争议焦点(二)
被告公司中标
2016.1.19
2016.5.8
2016.3.28
《诉求》
2009年
《会议纪要》
七冶博盛代付人工费:683460元
《建设工程结算书》
2016.2.4
《工程预算书》(甲方)
被告支付30万元
2016.3.28《报告》中载明:1、七项工程总金额为25946965.87元;2、七冶博盛公司已经支付20368645.11元;3、七冶博盛代付人工费为683460元;4、尚欠4894860元。《报告》后,被告支付了30万元,因此起诉金额为4594860元
2011.1.11
调解协议
1、被告未按协商会履行;2、尚欠4894860元;3、被告公司领导批示妥善处理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2014.6.25
被告、七冶博盛支付部分工程款项
1、2014.6.24前对工程范围进行确认;2、博盛拒绝结算则总公司解决
包括7子项,项目经理“欧广斌”确认
《报告》
1、结算总金额:24235616.44元;2、邓克勇签字:“本人同意按此结算付款,年后核对之后多退少补”
2017.5.21
内容:涉案工程按照省建设厅标准结算后进行协商解决
结算造价确认表
争议焦点(一)
2014.6.23
涉案项目:清镇海螺水泥厂一期5000t/d熟料+220万t/a水泥粉磨及配套余热发电项目
1、项目部给七冶总公司,载明结算值24235616元,尚欠金额为1485276.81元2、邓克勇未同意
7个子项分包给原告,原告组织工人施工(第三人提供原料)
2009.6
1、2016年2.29前付200万;2、甲方审定预算书为支撑结算
1、按照被告结算金额结算,不扣除任何费用;2、以协商会为准进行结算
结算总金额为:25946965.87元
2012.2
《协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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