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
2015-10-19 12:11:35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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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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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始于出生
“出”脱离母体;“生”保有生命
出生时间的确定:户籍证明>医院出具的证明>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证言)
终于死亡
生理死亡
《继承法意见》第2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保险法》第42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第24条第二款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民通意见》第36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
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我国对死亡宣告的效力采拟制主义。仅举证证明被宣告死亡的人还活着,并不能推翻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必须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
宣告死亡的条件
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下落不明之日(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之日起满2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存活的,无期间限制
利害关系人申请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前一顺位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后一顺位无权申请
同一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既有宣告死亡又有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宣告死亡
法律依法宣告
管辖法院为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法院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存活的,公共3个月
其他情形,公告1年
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享有法律的特别保护
《继承法》第28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意见》第45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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