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借条的借贷
2015-10-20 10:39:49 0 举报
民间借贷仅有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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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借条一:兹向XX借款.....
被告辩称
以借条中的“今借到”的表述来表明借款实际交付明显牵强,这只是社会上普遍采用借条的一种书写格式。在大额债务纠纷中,仅凭该点就排除原告对款项交付的说明及举证义务,显然违背常理和法理。原告没有实质有效的证据证明借款已交付,无法具体准确的表明案件事实,存在未不合理诉求而虚构事实的可能性。
借条三:兹借到XX现金.....
1、在尚有XX借款未归还的情况下,仅仅时隔XX,继续大额款项出借,不符合普通人的心理状态。2、从借条载明的利息3分,可以看出原告的出借系图高利。为了利益,却长时间未进行过催讨,不符合情理。3、根据民间借贷的习惯,一般为整数。4、2013年4月15日,借条涉及的借款67万,系此前多次借款的累计,而在改日累计借款出具总借条之时,双方对违约还款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说明原告此时对被告能否按时还款产生疑虑,那么在被告未就该笔借款提供保障的情况下,原告不可能再向被告出借这么大笔的款项。
争议焦点一:借款是否实际交付?
对于借贷事实不清的案件,债权人应就借贷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款项支付等法律要件事实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借款XX,如此巨大数额的款项,用如此不严谨的方式将钱借给别人,不符合常理,也与一个人面临重大问题时所尽的高度注意义务不符。在双方对交付方式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银行转账如此便捷与安全,通过转账的方式交付才更符合常理。法院应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作出审查。
仅有借条的民间借贷
原告主张
已经以现金的方式将借款实际支付给被告。
借条的出具不仅表明借贷双方达成借款的合意,同时借条中所载的“借到”字样亦表明了被告业已收到了出借人交付的借款。被告辩称未收到借条中所载借款,必须提供其在未收到借款的情况下仍向原告出具借条的充分理由。而原告提供的借条等,业已达到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证明被告已实际收到了借款。
借条仅仅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按借条约定实际支付了该两笔借款。按照常理,自然人之间总金额达XX的巨额借贷不可能也不应当是现金支付。即使是现金支付,原告也应当提供该款项来源的合理、充分的证据。然而,截止目前,原告并未提供任何关于其支付该笔巨额借款的事实证据,依法不应当认定原告已足额支付了借款,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依法不能成立。
针对借条二
借条二:金借到XX借款.....
针对借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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