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问题
2015-12-07 15:21:2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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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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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产品质量问题
原告
《检验报告》
《周织系列事项申请表》
《公证邮件》
被告
检验报告中的样品未经被告确认,不能确认检材就系被告生产的产品
《申请表》经核实,与事实不符
即便存在质量问题,也已超过质量异议期和诉讼时效
法院
《申请表》系复印件,被告不予以认可,本院亦不予以认可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诉讼时效为一年,现已过诉讼时效
公证邮件不能证明相关回复邮件是周织公司员工所发,不能证明原告曾提出主张
开具销售发票
原告
要求被告开具2009-2015年的销售发票
被告
开具发票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
交易价款均为不含税价,若要开发票须自行承担相应税款
法院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19、35条之规定,是否开具发票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双方合同未对是否开具发票作出约定,当事人可另行向发票相关部门请求处理
返还保证金
原告
返还保证金
被告
保证金的性质为履约保证金,现原告尚欠货款未偿清,有权没收
法院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跨区经营、网上销售等)约定,现合同期满,应返还
广告费、装修费
原告
《宣传册》
广告费用相关证据
装修费用相关证据
被告
《宣传册》并非被告制作,即使系被告制作,亦仅为要约邀请,非合同组成部分
至今未对关广告费用补贴、装修费用补贴作出约定,原告无权主张
法院
《宣传册》非合法出版物,无法直接认定是被告制作,被告亦否认系其制作,本院不予以认定
合同中并未约定由被告补贴广告费、装修费,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返还蓝牌系列货款
原告
返还多付的“蓝牌”服装款940,534.58元
被告
“系列”服饰与“蓝牌”服装因分开结算付款
法院
虽“系列”服饰与“蓝牌”服装在财务上分开核算,但二者同为“周织“品牌服饰,
在一份合同项下经营,为同一合同主体,应一并结算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问题
原告
并非借贷纠纷,合同无相关约定。且被告以次充好本身过错在先
被告
要求原告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2月1日期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
法院
双方对违约付款未作约定,欠款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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