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寿书与林道安、薛美钦股权转让纠纷基本事实
2016-03-12 21:41:49 2 举报
郑寿书与林道安、薛美钦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基本事实是:原告郑寿书与被告林道安、薛美钦于2014年6月3日签订了一份《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林道安将其在漳州市芗城区华艺古典家具厂的30%股权,以人民币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郑寿书。协议签订后,郑寿书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但林道安、薛美钦未按约定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郑寿书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道安、薛美钦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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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因公司成立前郑寿书自行开发西市场项目,前期投入较大,并通过努力为公司争取到很多优惠政策;故双方确认上述前期投入和优惠折价220万算做郑寿书向公司的投资,公司为郑寿书出具220万收据。
因林道安逾期拒绝付款,郑寿书起诉林道安、薛美钦,要求支付到期的第一笔2400万股权转让价款及利息、违约金合计3590.4万元
林道安、薛美钦提起反诉,要求变更2012年9月29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主张存在欺诈、显示公平,要求扣除郑寿书股权转让价款及利息合计2157.43万元
林道安与郑寿书签订协议,确定截止到2012年9月30日,郑寿书实际投入公司2400万,该2400万投入对应利润1653万,郑寿书以2400万+1653万的价格向林道安指定的人转让其40%股份,因约定该股权转让款2015年3月30才支付,故林道安另行支付12年9月30日至15年3月30日的利息864万元;
郑寿书依约向薛美钦(林道安妻子)转让其40%股权,并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完全履了合同义务
2015年6月12日
2012年9月29日
2008年3月27日
黑河西市场公司成立,郑寿书占40%股份,林道安占60%股份
2015年4月20日
2008年4月
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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