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诉康力特
2016-03-30 19:40:59 0 举报
农商行发放贷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与城西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签订担保合同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同意筹建永康农商行浙银监复〔2014〕611号
同意永康农商行开业同意农商行城西支行开业浙银监复〔2014〕746号
城西支行变更名称、住所、营业期限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
案 情 图
2015.01.12
制图人:林谷冲2016年3月31日
2015.01.19
2014.11.12
2014.12.22
结论:永康农商行城西支行未取得营业执照而发放贷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从合同(保证合同)无效。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