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决议效力-烟建集团6-2
2016-04-06 12:01:07 0 举报
烟建集团6-2案涉及股东资格和决议效力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并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程序作出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因此,本案中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其股东资格。此外,关于决议效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董事会决议内容虽然存在不规范之处,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符合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故该决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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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理由:会议召开程序及内容违反法律及章程规定
要求撤销决议
烟台中级法院(2011)烟商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
支持撤销决议
2012年3月11日
上诉前,烟建集团另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烟台建筑公司
烟建集团支付价款
支持撤销决议及决议中通过的事项
建筑公司上诉
2012年底山东高院(2012)鲁商终字122号判决
(2012)烟商初字30号判决
2012年初另起诉
要求确认股东资格
确认烟建集团有股东资格
2003年2月25日出具收款证明并发放股权证明,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支持有股东资格
1.撤销2011年3月3日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2.增加诉求:撤销2012年3月23日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中通过的事项;3.赔偿损失。
烟建集团
2014年3月7日
立案
中止审理
建筑公司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1580号裁定
2013年3月4日
2011年4月29日起诉
山东省高院(2014)鲁商终字17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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