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基泽园十三建时间节点
2016-06-27 22:58:1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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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时间节点
2009年5月20日,洪基向泽园交纳合作开发保证金500万元
2009年5月21日与鸿基公司签订《合作开发红石大厦商住楼合同书 090521》,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红石大厦商品房项目
甲方负责提交交清地价费烂尾楼给乙方建设
乙方负责除地价款以外的全部建设和开发资金
全部建设验收、装修期限为合同生效后22个月完成
建成后,住宅楼部分面积50%(约8千平米)给乙方抵偿乙方项目的全部投资
楼宇分配后由甲方成立销售中心销售,税金及费用按各自承担,税金由开发公司统一代交
甲方同意项目由乙方组织施工,乙方保证质量,挂靠施工单位须甲方认可,具备施工资质,由双方派员签订挂靠分包内部协议
签订合同当日乙方支付甲方500万元作合同保证金,工程完成基坑正负零并完成相关部门质检合格五工作日内退还100万元保证金
余下400万元在项目取得预售证后5工作日退还乙方。合同自双方签章及保证金到账后生效
工程全部建设验收、装修应在合同生效后的22个月内完成。
2009年6月30日,泽园公司与珠海艺蓁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
由艺蓁公司负责工程设计桩基础技术标准约定为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2010年5月6日,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合同 2010.5.6》
鉴于乙方将甲方原方案变更户型及设计规划而延误一定时间,乙方承诺此次已批方案取得后不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乙方保证前期延误工期抢回来,双方保证严格执行2009年5月21日的合同,双方不得在施工报建前提出变更设计方案
开工后在建过程甲方安排的局部变更设计(主要是天面及顶楼)乙方工期不顺延,规划部门不批准前,乙方有权拒绝施工避免整体无法验收
甲方再次新增的变更工程量的工程款由甲方负责。乙方及刘伟洪施工前须提供等值工程款的资产作担保
担保协议由乙方与施工队签订(乙方保证施工队给甲方书面声明未来工程欠款由乙方负责,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任何要求),甲方鉴证后生效
如因出现工程欠款与甲方无关,全责由乙方承担。合同生效后一日历月内须完成桩基础工程
2010年5月24日,经珠海聚科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
2010年6月1日,泽园公司(发包人)与十三建公司(承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桩基础、基坑支护、土建、室内水电、室内消防、室外道路及给排水工程给十三建承包
工期510天,从2010年6月15日至2011年11月6日竣工,合同总价约3千万元
合同通用条款第70条合同解除,以下情形,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或累计停工超140天
发包人未按合同预定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支付的
发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
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70.6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尽快撤离现场,并将合同有关的施工、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
71.合同解除的支付,70.2(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前完成的尚未支付的工程款
发包人应支付下列款项: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费应付款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设备款额,一经支付,材料设备即为发包人财产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逾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额,且该款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内
根据第26.3款(不可抗力)规定的任何工作应得到的款额
按第67条规定办理,扣除合同解除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额。如扣除的款额超应支付的,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
71.4因发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据70.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71.2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款项外,还应支付承包因合同解除引起的或设计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额
该款额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7天内由造价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一致,按合同专用条款67条约定结算与结算款
红石大厦综合验收完成后,按补充合同中约定的8千平米住宅抵顶全部工程等款项
69.6双方同意选择向珠海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争议。补充条款详见补充协议,合同与补充协议不符合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010年6月1日,甲方和丙方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完成报建审批手续需要),合同具体内容
三方关系
项目工程款和费用支付
项目利益分配
担保
.....
违约责任
2010年7月13日,十三建公司(丙方)与泽园公司、洪基公司签订《<合作开发红石大厦商住楼合同书>协议书 070818010》,约定
甲乙双方同意丙方为施工总承包方
洪基承担工程建设开发所需的全部费用
十三建对工程款和费用放弃向泽园追索的权利,并放弃对泽园所能分得的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洪基未按约向十三建支付工程款和费用,则向泽园承担违约责任
泽园与十三建的施工合同中,所有泽园的付款义务由洪基承担,十三建承诺不要求泽园承担付款责任
若洪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十三建仅能就洪基所能分得的楼宇面积主张抵偿工程款和形式优先受偿权(按不含精装的均价7000/㎡)
第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若因泽园原因造成迟延开工、中途停工或工期延误,十三建、洪基可向泽园追讨经济损失和赔偿
除了第六条第三款第二项之外以及泽园重大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该项目逾期竣工或烂尾的,且三方未能达成相关协议的,十三建亦仅能向洪基主张索赔
十三建不得因第六条第三项第二款之外以及泽园重大设计变更等原因申请查封该项目中泽园分得的全一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对应的建成建筑物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
三方协议与泽园洪基的合同书090521有冲突的,以合同书090521为准
2010年7月13日,洪基公司与十三建公司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约定
承包范围
....
工程造价暂定3千万元
...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各方责任
....
其他:
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包括支付工程款,乙方将所应分得的楼宇面积8千平米(9-22层)抵偿工程款和行使受偿权(按均价7千/平米作为十三建抵偿价)
子主题
2010年7月15日,泽园与洪基签订《合作开发红石大厦商住楼合同书090521的补充合同201007151655》
2010年9月13日,泽园公司与广东建华管桩有限公司签订《管桩购销合同》,购置管桩(PH管桩),合同由泽园公司盖章
2010年9月15日,监理公司卓越核发开工令
2010年9月28日,泽园公司向珠海质检站发出《工作联系单(2010-0001)>》
内容为红石大厦于2010年9月15日开始进行桩基础施工,现桩基已施工完成。工程按图纸选用预应力管桩,管桩按国标集《预应力砼管桩》(03SG409)制作
设计院复核,均满足设计要求,请批准检测桩基
2011年1月16日,五方对静压桩基础内容进行验收,形成验收记录,显示意见合格,质量控制资料齐备,安全和功能检验报告齐备完整,并盖章
2011年1月20日,泽园向洪基退还保证金100万
2011年6月,洪基对外签订房屋认购合同,之后一直催促泽园办理房屋预售许可但泽园不予理会, 洪基因此无资金支付十三建工程款
2011年6月,洪基与数人签订《中水假日大厦优先认购权协议书》
2011年7月13日,泽园分别向洪基退还保证金50万
2011年8月19日、9月15日、9月20日,洪基提交办理预售许可证资料给泽园,但泽园未办理
2011年9月19日、26日、10月17日,十三建向洪基、泽园发函,要求支付进度款
2011年9月23日,泽园在报纸刊登通知,请已认购房产的客户与泽园办理登记手续
2011年9月24日,洪基向泽园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泽园完成预售证办理
2011年9月26日,十三建公司向洪基公司发出《工作函》,内容:
2011年7月11日完成第18层顶板砼浇筑,已达法定办理申报预售证条件
于2011年8月18日封顶,预算造价报送,约为3770万元,截至2011年9月26日已实际完成约2773万元
按协议商定,贵方应支付工程进度款2357万元,但目前实际只支付1千万元
要求2011年9月30日前支付工程进度款1357万元,并提交27735223.64元工程预算表
2011年10月,泽园公司因管桩问题向珠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测站致函
2011年10月19日,质监站《关于红石大厦开发商查询基础相关问题的复函》,内容:
该工程使用的预应力管桩具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表,验收记录有施工、监理单位签名验收合格
桩基础的静载、低应变、抗拔检测报告结果均符合要求,桩基子部分经五方主体单位验收合格,施工资料可查询相关资料
工程设计图纸签署时间2009年11月,施工图审查合格2010年5月24日,桩基施工2010年9月14-9月28日
工程施工图纸使用管桩为03SG409,国标《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管桩图集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该工程管桩施工时间在新管桩标准国标和新管桩图集实施后不久,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未能及时执行新标准,且当时市场上不易买到新管桩
该工程施工图纸使用旧标准管桩,我站已要求复核,设计单位复核意见是桩基础承载力均满足设计要求,当时此事亦得到你公司认可
2011年10月13日,泽园公司与艺蓁公司签订《整改地下室抗震安全系数的补充协议》要求提供改造方案,泽园公司就桩基础加固形成方案,并请相关专家出具意见
2011年10月20日、10月24日、11月1日,洪基向泽园发出《工程联系单》,要求泽园完成工程资料、合同盖章和预售证的办理
2011年10月24日,洪基公司《复函》,内容:
按《工程款支付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85%的前提为泽园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证,泽园公司未能履行与我司合同及协议,导致资金无法回笼
复函十三建内容
已按《工程款支付协议》,前期已履行协议条款
请十三建协助敦促泽园公司履行合同及协议
同意用红石大厦的商住楼16、17层作合同规定作抵顶工程款
请十三建尽快与之协商工程款支付及金额事宜
2011年11月9日,泽园公司向十三建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函》,提出因管桩不符合现行标准,存重大安全隐患,报相关部门,避免损失,通知暂停施工,解决后复工。
2011年11月14日,洪基向泽园发出《工程联系单》,催促施工图盖章和办理预售证
2011年11月17日,泽园登报通知,以管桩不合标准为由,通知十三建、洪基停工
2011年11月21日,珠海住建局复函泽园《关于新标准出台后仍使用旧标准管桩安全隐患问题的复函》,内容:
作为开发的组织者,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是工程质量责任追,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
要求与质检站进一步沟通协调,我局将要求质检站履行监督责任
工程正在施工中,相关责任主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技术规范、标准,对施工各分部分项验收工作把关
2011年11月21日,十三建向泽园公司、洪基公司法《关于红石大厦主体验收联系函》,内容:
主体结构2011年8月18日封顶,砖砌体2011年11月15日施工完毕,完工资料2011年11月18日整理齐全并达合格要求,并经监理、质监站监督代表审阅
经几方商量,定于2011年11月22日下午3点对主体分部进行验收,请届时参加
2011年11月21日,十三建复函泽园公司
泽园不顾十三建通知进行主体验收实施,以停工阻却主体验收,不接受,由此引起法律后果泽园承担
泽园不顾合同约定十三集承建范围没有桩基础事实,泽园与洪基购买管桩,与桩基础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验收书面确认验收合格,登报,含混十三建与洪基的区别,保留追究法律责任权利
具备办理商品预售证,却因与洪基公司合作纠纷不办证,导致工程进度款拖欠,产生的违约责任和迟延付款违约金由泽园与洪基承担
泽园违反合同约定对洪基公司分得房屋售楼款不用于支付进度款监控责任,放纵售楼款未用于支付工程款,产生责任泽园承担
十三建在工程款被拖欠情况下,向社会拆借巨资保证工程进度,导致投资成本由泽园和洪基承担
后续工程的材料和人工,已全部订购,相关损失由泽园承担
洪基反应泽园无力退还350万元保证金导致无法支付进度款,泽园指证洪基用于担保的商铺已变卖,十三建要求泽园2011年11月3日前提供足够担保,维护支付能力
因停工和延迟验收导致的损失保留追究权
2011年11月22日,五方责任单位形成《红石大厦主体分部验收会议纪要》
对主体结构验收意见为合格,除泽园公司外其他公司均在纪要和记录中盖章确认
纪要显示泽园公司参加人员为刘旭东、刘亚新,建设单位盖章处由刘思明签名
庭审时泽园公司表示未派人参与验收
2011年12月1日,质检站复函泽园公司《关于中水假日大厦桩基础须补强的请示报告的复函》(珠质函【2011】41号),内容:
在桩基施工中发现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旧管桩,要求泽园公司联系设计单位对桩基工程复核
设计单位复核意见是工程桩基承载力均满足设计要求,整处理过程由泽园公司组织落实,泽园也认可
泽园要求对桩基础进行补强以达到新管桩质量标准质检站赞成,但泽园内部,泽园与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分歧应协调达成统一
建议补强单位提出一至二个方案实施补强,组织有关专业省级专家论证,选择一个有效、对已建工程影戏较小的补强方案,实施补强
2011年12月3日,洪基向预付房款数人签订协议,因未能办理预售许可证,故退还已收房款(协商后将房款转为向购房者的借款)
2011年12月23日,十三建向泽园公司和洪基公司发《工作联系函》,要求对外架、屋面工程及人工工资等问题解决
2011年12月28日,泽园向十三建发出《中水假日—复工通知书》,提议搁置桩基争议,请求十三建复工
2012年8月,洪基公司向泽园提交电梯买卖与安装合同,要求泽园盖章,但泽园未予理会
2012年8月11日,泽园公司、洪基公司、十三建签订《关于中水假日大厦补充协议20120811》,约定:
工程总造价6千万元,洪基投入约2100万元,尚欠十三建1700万元,完工须再投约3千万元。洪基因现款不足,承诺出现欠款,以拟分配到的房源中以7千元/平米拍卖偿付
由泽园委托中介拍卖(十三建工程欠款以原合同约定为准),洪基以房抵顶工程欠款的税费由洪基承担
在洪基同意补偿十三建100万元停工损失基础上,洪基和十三建不得再向甲方提任何理由的损失要求
项目按一千元/平米标准(含洪基主供材料)完成装修(含智能化电梯、门锁、楼层及公共区域监控),装修及方案公开照片确定,施工方确定:同等条件下的中标单位,十三建有优先权
泽园委派有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参与管理,洪十三建积极配合
主体工程按符合国标的设计院图纸施工,所有造价成本由洪基承担。洪基和十三建须保证无条件提供不得低于实际工程量可入开发建设成本的发票入账
预售许可证办理采用原办证办法:洪基办理为主,泽园协助
桩基问题单独交由法院裁定责任,最后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开发建设中各方责任:谁实施谁负责谁承担
如因现在的合同状态有合作分房的高税负法律风险,双方协商变更合作方式进行合理避税。如洪基不配合,产生的土地转让税费及土地增值税均由洪基负责
2012年8月15日,洪基公司与十三建公司签订《“中水假日”工程补充协议(一)》,约定项目复工在即,并在10年7月13日签订的《工程款支付协议》的基础上补充条款五项条款 P73页
2012年8月27日,十三建向监理公司申请复工,监理同意
2012年8月28日,泽园在复工开工申请报告盖章确认
8月29日,十三建向珠海安全监督站申请复工,该站同意
2012年8月27日,三方形成《红石大厦工程复工会议纪要》
2012年9月5日,十三建出具《工程结算书》,27837184.99元
2012年9月5日、6日、10日,洪基通知十三建、泽园、监理公司,所有施工方案必须经其同意才能施工
2012年9月6日,泽园与洪基签订《关于中水假日大厦补充协议20120811材料条款的补充说明》
2012年9月8日,十三建向洪基申请按12年8月15日协议付款500万元,洪基盖章确认
10月11日,再次向洪基发函催付
11月8日,十三建向泽园发函要求泽园监督保证洪基公司的房源按协议书用于折抵工程款项
2012年9月12日,十三建向洪基、泽园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洪基按照复工时达成的协议支付工程款500万元
2012年9月17日,洪基向泽园发出《关于保证金支付的通知》,要求泽园将从洪基收取的保证金350万三天内作为工程款支付给十三建
2012年9月22日,洪基催促泽园完成工程合同和资料的盖章以及预售证的办理
2012年11月5日,洪基与十三建签订《中水假日大厦工程复工的500万元折抵房源协议书》
2012年11月11日,泽园对工程铝合金门窗、幕墙、电梯、精装修等工程进行招标
2012年11月13日,泽园向洪基发出其另行拟定的未签字盖章的电梯买卖与安装合同, 并要求洪基支付1000万元存入共管账号用于支付精装修等工程款
2012年11月13日,洪基向十三建表示,对泽园公司另行提交的电梯买卖与安装合同不认可、不付款
2012年11月15日,洪基公司与十三建公司根据《“中水假日”工程补充协议(一)》第四条第1条内容作出约定
第四条第1条内容内容为:洪基须在复工前七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款500万元
约定为:洪基同意用第12、13层部分不存在任何产权争议的房源抵顶,房价按7千元/平米 P74
2012年11月16日,洪基催促泽园办理预售许可证,退还保证金350万
2012年11月16日,洪基致函泽园《关于销售许可证办理及相关义务再次催促函》,催促办理预售许可证及相关义务,并发《关于泽园公司对外违约订购、招标工程材料设施的声明》
认为泽园拖延拒签验收材、办证资料违约,特别是另对外采购电梯、外墙砖、装修招标等,洪基不认可将不予支付工程款,不同意桩补强
2012年11月19日,洪基向泽园和十三建发出《工程联系单》,要求泽园对洪基提交的电梯买卖及安装合同确认盖章
2012年11月28日,洪基要求泽园在办理预售证的资料上盖章,并在《建筑工程结构验收申请表》上盖章
2012年11月28日,洪基要求泽园协助办理预售许可证,并在《建筑工程结构验收申请表》上盖章,但泽园未配合
2012年12月18日,泽园与十三建向投资公司订购劈岩石砖,泽园还将幕墙工程承包给某公司
2012年12月19日,洪基向泽园发出《工程催促函》,催促其协助办理验收备案
2012年12月19日,泽园与十三建签订《关于外墙瓷砖工程的协议书》,约定减少脚手架占用时间,尽快完成外墙装修,达成协议 P75页
2012年12月27日,泽园与日立公司签订电梯买卖合同与安装合同
2012年12月28日,泽园与十三建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十三建进行外墙装修工程
2013年1月9日,洪基向十三建、卓越发出《工程联系单》,表示不承认泽园私自采购外墙砖并安排装修
2013年1月9日洪基委托核算22223652.15元
2013年1月28日,泽园与十三建签订《关于配合电梯安装施工协议书》,P75页
2013年1月31日,洪基向香洲区法院提诉讼 诉讼内容P76页倒数第二段
2013年2月5日,洪基对泽园、卓越发出《工程联系单》,表示对泽园私自采购外墙和铝合金不认可,不付款
2013年2月21日,泽园向洪基发出《解除原红石大厦合作合同通知书》,称因洪基违约故停止《090521》及相关补充协议
2013年2月21日,泽园向洪基及刘伟洪发出《解除原红石大厦合作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
2月27日,洪基复函《关于对“《解除原红石大厦合作合同通知书》的异议函》,认为泽园违约
3月25日,十三建向泽园,洪基发《工作联系函》,要求解除合同对外墙砖工程及其他协议内容承担责任,根据通知再决定后续工作
4月3日,洪基致函十三建,提出与泽园公司的解除合同已提诉讼,未发生效力,未与十三建解除合同,泽园无权替代洪基,十三建与泽园无权越其行事
2013年2月28日,洪基复函认为泽园违约在先,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2013年3月13日,洪基向泽园、卓越、十三建发出《工程联系单》,声称未经其允许的铝合金框安装工作不认可、不结算
2013年3月19日,洪基对泽园回函:要是坚持管桩有责任,泽园是首要责任人,泽园的单方解除行为,洪基将提起诉讼
2013年3月25日,十三建发出《工作联系函》,请求洪基与泽园确定由谁来承担后续工程造价工程款和相关权利义务
2013年3月27日,泽园通知十三建表示自己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请十三建继续履约,否则追究违约责任
2013年4月3日,洪基通知十三建表示已提起诉讼不同意解除合作开发关系,洪基与十三建合同关系仍然有效,泽园不得越过洪基自行其事
2013年4月26日,十三建向洪基发出《关于再次停工损失的索赔函》,因合作双方矛盾升级,要求遵循不同意见指令,于4月23再次停工
4月28日,洪基签收,表示由于泽园不执行三方协议,考虑暂无法具备开工条件,后期开工工程量以核实为准
2013年6月28日,洪基与泽园合同纠纷案件移送至中院
2013年9月5日,香洲区院在十三建诉洪基泽园建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中水假日大厦已完成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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