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lueChain1 Template
2016-08-02 11:25:3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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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2011年2月4日
2011年5月
一审——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1年4月27日
2011年5月7日
房屋实际应当归原告所有
两被告借住在房屋内
2013年7月13日
被告朱益庆与案外人陆一婷、南京德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
2010年9月
两被告登记结婚
两被告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登记在两被告名下,陆续给付被告凌玲钱款用于偿还银行按揭贷款
原告借条最后一句“房屋产权归我父母”系后来添加,且当时为缓和矛盾,被告朱益庆才签字的
两被告签署借条一份,载明房屋为借住,产权归父母
购房目的:两被告结婚;购房用两被告姓名,登记在两被告的名下,该房屋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购房定金及首付款共计506000元,其中26000元由被告朱益庆支付,剩余的由原告凌秀兵支付
总价款786000元,其中20000元定金及6000元尾款:两被告交给陆一婷;480000元首付款是原告凌秀兵转账到陆一婷的账户;剩余的280000元办理商业贷款支付
购房款及2013年7月11日至开庭时的购房贷款均由原告支付
被告:凌玲
房屋贷款由被告朱益庆偿还至2013年7月11日,此后由原告凌秀兵的银行卡偿还,是原告赠与的。
两被告经人介绍相识
两被告出局借条,认可房屋归两原告所有,被告仅是借住
两被告支付506000元购房首付款
原告:凌秀兵、朱玉兰
被告朱益庆父母将88000元现金交给两原告用于两被告来南京买房
法院
房屋登记在两被告的名下,系两被告共同共有
被告:朱益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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