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73000503QT01900
2016-08-24 16:33:5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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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及核销审核转报办理流程图
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由(乡)镇人民政府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
不符合要求,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补正有关申请资料。
符合要求
召开村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转报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不予办理,由村委会书面说明理由。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村民本人或村民小组、其他村民代为 提出申请
在申请人所在村范围内公示
有重大异议
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
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
认为不受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申请人补正有关申请资料,书面澄清情况有误事项。
无重大异议
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
对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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