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届选举1(文字说明)
2016-08-22 14:49:57 0 举报
换届选举1是指在一个组织或团体中,当一届任期结束后,新一届的成员或领导层通过选举产生的过程。这个过程通常包括提名、竞选、投票等环节。换届选举是民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证了组织内部的民主决策和权力制衡。换届选举不仅能够促进组织的健康发展,还能够提高成员的参与度和凝聚力。在换届选举中,各方候选人会通过演讲、辩论等方式向选民展示自己的理念和能力,以争取选民的支持。最终,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将当选为新一届的领导人或成员。总之,换届选举是一种重要的民主机制,它有助于保证组织内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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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2014年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现将经登记确认的本村村2014年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名单公布如下,如有错漏,请于X月X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第 选区(共 人) XXX、XXX、XXX、XXX------ 第 选区(共 人) XXX、XXX、XXX、XXX----- 2014年村民选举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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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登记资格为便于村民(选民)登记,凡在2015年1月31日年满18周岁,均可进行村民(选民)登记 (1)年龄条件: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计算年龄的时间,按《选举办法》第十二条“村(居)民年龄的计算从出生年月起至选举年月止”的规定,以本村确定的选举月为准,出生月份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2)属地条件: a.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具有本村选举资格; b.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具有本村选举资格; c.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任职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具有本村选举资格。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地村登记参加选举的,不得参加其他村的村委会选举。 (3)政治条件:即未被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确定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应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为准;对还未判决的因各种严重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停止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必须由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公函或文件形式予以认定,其他部门认定无效。(4)身体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有控制自己行为、表达自己意志的能力。
村2014年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现将经登记确认的本村村2014年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名单公布如下,如有错漏,请于X月X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第 选区(共 人) XXX、XXX、XXX、XXX------ 第 选区(共 人) XXX、XXX、XXX、XXX----- 2014年村民选举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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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关村第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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