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和平案件概括图1
2016-09-06 09:16:21 0 举报
王和平案件是一起涉及经济纠纷的案件。根据概括图1,该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在于王和平与某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问题。王和平声称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而该公司则辩称已经按时支付了货款。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支持各自的观点。最终,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根据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该公司确实存在未按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2008年初
黄浩向郭胜伟提交《关于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告》,陈安乐、王和平、郭胜伟签字同意
时任江夏区常务副区长王和平时任庙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陈安乐时任江夏区区长郭胜伟
备 注
事 件
参 与 人
时 间
1、3.10 郭胜伟在该《报告》上签批 “请王区长牵头了解情况并提出意见”。2、3.11 王和平携报告在陈安乐办公室向其说明情况, 陈安乐听后签批:“情况属实,请区政府根据实际情 况给予一定的优惠”。3、3.11 王和平也在该《报告》上签批: “该项目是历史遗留问题,他为武船项目落户庙山做出了 让步。建议按区内处理相同项目的方式,对该企业的土地 实行定向招标妥善解决,报请郭区长审定”。4、3.14郭胜伟签批 “请副区长刘新华给予支持,规范操作”
时任江夏区区长郭胜伟时任江夏区区委书记张卫国时任江夏区副区长王和平时任武汉市视为组织部部长卢国祥等
1、卷2P140 王和平供述“我告诉黄浩我不分管 土地商业用地要拍卖程序,不好操作,但当时 我给他出了个主意,说可以借用远鹏公司当初 跟庙山签订的土地协议是历史遗留问题为由做 文章要求区政府定向招标。”2、王和平提建议的目的是为了帮黄浩获得大花岭 的土地,而不是借用历史遗留问题向区政府套 取补偿。
时任江夏区常务副区长王和平黄浩
刘新华向郭胜伟说明经营性用地只能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不可定向招投标。同时,因黄浩也找到张卫国请求给优惠,张卫国遂找到刘新华,指示将地按招拍挂以100万/亩供给黄浩。 2008.3.17郭胜伟主持区土资委会议,确定了黄浩看中的大花岭地块的供地价为100万/亩。 2008.4.9,招标会当天为确保鸿信公司中标,张卫国电话示意刘新华,将起始单价提高至110万/亩。
关于饭局的邀约人是谁,各方供述不能相互印证
2008年2月15日
黄浩与江夏区主要领导在洪广酒店的饭局相互认识和熟络
2008年4月9日
鸿信公司以2.45亿中标,单价134万/亩中的大桥新区大花岭地块
2007年下半年
时任江夏区区长郭胜伟时任江夏区区委书记张卫国时任江夏区副区长刘新华区国土局纪委书记分管土地交易中心王太清
黄浩实际控制的鸿信公司看中大桥新区大花岭地块,找王和平帮忙将地块给其公司开发
关于王和平是否如实汇报远鹏公司履约情况(详见附件4):1、王和平向陈安乐通报时,两人言词没有矛盾,王和平未向陈安乐直接说明远鹏公司未缴费、未履约的情况,陈安乐也没有具体细问,最后听王和平的建议在报告上签字。2、在向郭胜伟汇报时,两人的言词存在矛盾,王和平提到其有向郭胜伟简单说远鹏公司没有履约。而郭胜伟的证言中说他听完王和平关于远鹏公司让地的汇报后,自己理解为远鹏公司应该是按照协议交了720万定金。3、王和平没有向张卫国提到远鹏公司是否履行的情况,张卫国的证言中说是听王和平的介绍,以为远鹏肯定是履行协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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