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合同纠纷案
2016-08-31 17:51:39 0 举报
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合同纠纷案涉及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争议。根据合同约定,购房者支付了购房款项,但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而开发商则声称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时交房。双方在协商解决无果后,购房者将此案提交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因此判决开发商违约,需返还购房者全部款项,并支付违约金。此案例表明,购房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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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甲方的主要义务:2016年1月31日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
乙方委托柯淑卿向庄舜伟支付2500万元
2016年8月21日,番禺区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
2016年7月4日张锦湖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
两个思路:第一、名为商品房购房合同,实为民间借贷。但不利的是,如果成立借贷关系,那么原告方可以主张利息和违约金同时适用,但如果能证明已经还款2000万,只剩下本金500万的话,结果会更有利于当事人; 第二、如果没有证据,仅有两张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被告已经还款2000万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双方形成商品房购房关系,根据相关判例,在购房纠纷利息和违约金二者中,两者不能并存适用,在目前原告方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上可以达到减少的效果。
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商品房购买合同》;返还购房款2500万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照每月2%支付违约金,暂合计2968.82万元等。
商品房购房合同纠纷
甲方: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确认收到张锦湖先生通过柯淑卿账户缴来购买半山国际房产的首期购房款2500万元。
余款5000万元在甲方交付房产且办妥房产证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法院作出裁定,查封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创中名下价值29688200元的财产。
乙方:张锦湖
2015年2月16日,庄舜伟分别向吴小琳、张创松转账1000万元。
2016年6月30日,张锦湖诉至番禺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113民初5470号
2015年1月14日,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
乙方的主要义务:签约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首期款2500万元;
2015年1月14日,乙方按照合同指定账户支付首期购房款2500万元。
2015年1月14日双方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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