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合同纠纷案
2016-08-31 17:51:39 0 举报
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合同纠纷案涉及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争议。根据合同,购房者支付了房款并签署了购房合同,但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引发了纠纷。购房者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及赔偿损失。而开发商则声称延迟交付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拒绝承担责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将此案提交法院进行审理。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和裁决,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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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甲方的主要义务:2016年1月31日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
乙方委托柯淑卿向庄舜伟支付2500万元
2016年8月21日,番禺区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
2016年7月4日张锦湖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
两个思路:第一、名为商品房购房合同,实为民间借贷。但不利的是,如果成立借贷关系,那么原告方可以主张利息和违约金同时适用,但如果能证明已经还款2000万,只剩下本金500万的话,结果会更有利于当事人; 第二、如果没有证据,仅有两张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被告已经还款2000万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双方形成商品房购房关系,根据相关判例,在购房纠纷利息和违约金二者中,两者不能并存适用,在目前原告方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上可以达到减少的效果。
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商品房购买合同》;返还购房款2500万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照每月2%支付违约金,暂合计2968.82万元等。
商品房购房合同纠纷
甲方: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确认收到张锦湖先生通过柯淑卿账户缴来购买半山国际房产的首期购房款2500万元。
余款5000万元在甲方交付房产且办妥房产证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法院作出裁定,查封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创中名下价值29688200元的财产。
乙方:张锦湖
2015年2月16日,庄舜伟分别向吴小琳、张创松转账1000万元。
2016年6月30日,张锦湖诉至番禺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113民初5470号
2015年1月14日,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
乙方的主要义务:签约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首期款2500万元;
2015年1月14日,乙方按照合同指定账户支付首期购房款2500万元。
2015年1月14日双方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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