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浩_北京星网_买卖纠纷一审案事实图(20170403)
2016-10-07 14:37:59 0 举报
在2017年4月3日,北京星网与晟浩之间发生了一起买卖纠纷的一审案件。据了解,晟浩公司购买了北京星网的产品,但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晟浩公司认为北京星网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产品,导致其业务受损。因此,晟浩公司将北京星网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北京星网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判决其赔偿晟浩公司的经济损失。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进行商业交易时,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的严惩。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2014.8.19
江门公安《关于落实WIFI无线上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通知》,证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2014.10.31
星网公司委托中信公证处通过公证证据的方式将合同约定的第三笔的付款资料送达给晟浩公司
2014.8.25
2015.10.22
2015.12.21
2014.8.3
2015.3.9
注:
2015.1.5
海南公安发《关于做好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公共交通工具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的通知》,证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宜昌公安关于督促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函》,证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晟浩公司实际支付第一笔货款(预付款)255万元
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2014.9.2
星网公司实际共发货9436台
星网公司回复晟浩公司邮件,就淮安公安局82号作技术分析,承认其在技术上没有达到要求。证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有些功能没有开通,导致技术上达不到整改的要求。
星网公司委托中信公证处,证明晟浩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已收到星网公司送达的上述发票、保函、认证及检测报告
2016.10.13
星网公司履约过程中的行为
2015.7.28
2015.10.21
晟浩公司与星网公司合同约定情况
2014.8.10
2014.12.30
2014.12.15
晟浩公司履约过程中的行为
广州晟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晟浩公司”)与北京星网锐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星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事实图
《采购合同》第五条4.3约定晟浩公司须在收齐货物并收齐付款条件所要求的所有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提异议,即为2014年12月30日。晟浩公司在此日前已经提出异议。
2016.5.10
《采购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第一笔货款应付款时间为第一批货发货前7天,应付金额为255万
根据《协议书》第一条第3款约定,若星网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前提交所有付款资料,晟浩公司应在2014年12月25日付清剩余货款,现晟浩公司于12月20日才收到材料,按约定付款期应顺延至12月30日。
晟浩公司向星网公司出具的《商务函-关于资料交付及产品核心部件不符等事宜》,提出星网公司并未交付GPS及北斗认证报告,并且也未完成公示公告的异议。
上海公安《当场处罚决定书》,证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晟浩公司向星网公司出具的《商务函-关于产品更新功能未完成事宜》,催告星网公司完成《采购合同》附件三约定的全部功能。
2014.7.14
2014.8.16
咸阳公安出具《整改要求》,证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星网公司回复晟浩公司邮件,表示产品不支持集群部署功能,导致《采购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部分功能无法实现。
晟浩公司与星网公司签署《采购合同》,晟浩公司向星网公司购买无线车载多功能终端设备。其中第五条4.1款约定晟浩收到每批次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箱验收,如有异议,应在货到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
2014.9.6
星网公司委托中信公证处,证明对涉案产品进行检测检验的机构符合合同约定的“交通部指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检测机构”的要求。但根据交运发(2011)158号文,唯一能对《检验报告》进行审查的机构为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晟浩公司发星网公司邮件就检验报告(编号:(2014)GDS-0082)中缺少对电源线的检测、平均无故障时间的检测这两项内容提出了异议
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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