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敬国案二审庭审提纲
2016-10-08 16:49:34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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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况敬国案的二审庭审中,法官首先对一审判决进行了回顾,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和合法性。接着,控辩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的辩论。控方认为,况敬国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而辩方则主张,况敬国的行为并未达到犯罪的标准。此外,辩方还提出了新的证据,试图证明况敬国的清白。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双方的论点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和质疑,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最后,法官宣布将对此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并在近期内做出判决。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上诉请求
无变化
法庭调查
对原审证据的补充质证
代洪发向夏仁平付款问题
委托书指向不明,不能证据该款系况敬国欠款
代洪发付款金额达669万元,远远超过委托书要求的532万元
没有提供相应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付款的真实性
录音
一审已明确否认
从证据规则角度,该光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是电子数据证据,但没有提供原始介质
与原始介质之间的同一性无法印证
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无法印证
对原审查明事实的意见
对第7页代洪发通过个人账户向海风公司付款有异议
对第8页:代洪发对债权转让一事予以通知有异议
新证据(?)
对方可能出示的新证据
解除挂靠合同协议
质证意见
与船舶权属纠纷案判决书第12页查明内容不一致
如法院采信该证据,恰好证明上诉人第一项上诉理由成立
张兴杨出庭作证
否认证人的中立性
否认证言的客观性
提问
法官可能的提问
是否为本人签名捺印
出具欠条的原因、动机
法庭辩论
一审认定况与代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不清
1003系以洪发公司名义建造,总造价9902215.75元
付款方式
建造期间自付165万元
所有权登记后通过抵押贷款支付(上海银行浦东支行)
船舶权属纠纷案判决书11—12页已查明
认定代洪发代付依据不足(见调查阶段意见)
债权转让对况敬国没有约束力
欠条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未成就
将自动协助过户与司法强制过户混为一谈不合常理,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债权转让未通知
录音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假设法院认定况与代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况有权行使抵消权
基于租赁合同,涪洪公司况敬国具有到期债务
代洪发系涪洪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
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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