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红_一杰公司_股权转让纠纷事实图1
2016-10-11 16:51:44 0 举报
兰红与一杰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事实图1显示,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了分歧。根据事实图,兰红曾向一杰公司提出股权转让申请,但一杰公司在收到申请后并未作出回应。随后,兰红将一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兰红与一杰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判决一杰公司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然而,一杰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这一纠纷事实图揭示了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争议和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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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罗成与周伟建签订《协议书》
兰红向一杰公司邮寄送达合同解除告知函
诉讼时效中断
兰红与一杰公司、瑞兴公司、周伟建、周光及罗成签订《补充协议》
2016年10月29日
兰红及中顺美地公司共同设立中顺城投公司,持股比例97.96%、2.04%
罗成出具承诺函
罗成出具《声明书》
承诺2014年7月21日至25日向监管账户存入3亿元,9月28日支付最后一期费用。若逾期,依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2010年4月28日
中顺城投股份和czp10-12地块被质押抵押,得到1.6亿元贷款
承诺2014年7月29日向监管账户存入3亿元。罗成若未在2014年8月5日补足监管款项以及7月31日未偿还1.6亿元款项,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违约金3500万元。一杰公司和瑞兴公司确认并承担相应义务,周光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4年7月16日
诉讼时效期间
一杰公司承诺向周伟建偿还其向共管账户存入的1000万及利息中介费。周光和罗成是担保方。
2014年8月8日
确认收到公证委托书,知悉《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全部内容,愿承担所载明义务和责任。
2014年9月28日
罗成出具《合同履行承诺书》
一杰公司作出承诺函
2014年7月11日
兰红_一杰公司_股权转让纠纷事实图1
2014年10月29日
2014年7月20日
声明中顺城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罗成
1兰红委托授权罗成办理质押抵押解除手续以及抵押融资。2罗成在监管账户存入合同履约保证金3亿元,延期超过7个工作日没有足额存入或2014.9.1无支付兰红,视为一杰、瑞兴、周光、罗成违约。
2014年7月15日
2014年4月29日
保证期间
2014年7月27日
承诺将监管账户3亿元于2014年9月19日支付兰红若支付不能,则另行于2014年9月28日前支付3亿元兰红。
2014年6月21日
兰红与一杰公司、瑞兴公司、周伟建、周光、廖庆及罗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6年6月21日
罗成向周伟建转账3亿元,由周伟建自由支配。如2014年9月28日前该款项还不能由周伟建自由支配,由罗成另行支付3亿元,否则罗成违约。违约方应支付3500万元违约金。
1股权转让价款7.28亿元;2一杰公司抵押中顺城投公司名下土地,贷款支付股权转让款;3一杰公司承担借款利息及费用;4瑞兴公司、周光、罗成、廖庆为连带保证责任人,保证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年;违约支付350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如逾期支付兰红费用,按每日1.5‰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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