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一
2016-10-21 12:15:4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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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一种重要的债权保障方式,它通过将担保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债权人,以确保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多种形式。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所有的不动产、动产或其他权利设定为债权的担保。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动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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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一般规定
担保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担保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反担保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债权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和实现权利的费用
担保财产毁损的,担保物权人就担保财产的保险金、赔偿金等优先受偿
担保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前,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等
未经担保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既有人担保,又有物担保
按约定实现债权
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担保的,先物
约定不明,第三人提供物担保时,债权人可找物,也可以找保证人
保证人可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权的消灭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担保法与本章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本法
一般抵押权
抵押财产的占有不转移
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可抵押范围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筑物占用的建设用地一并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不得单独抵押,可以以厂房抵押,厂房占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
动产浮动抵押
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企业
抵押范围:现有的及将有的动产
采取书面协议方式
以抵押财产的确定为前提,实现抵押时的财产可与设立时的财产不相同
向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财产的确定的时间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时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时
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不可抵押的范围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另有规定除外
学校、医院等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等
担保的范围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不动产抵押登记
部分抵押财产需要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动产抵押的,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与出租
设立抵押合同时,该抵押财产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设立抵押合同后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财产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劝人提前清偿或提存
抵押价款超过债权的,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由债务人清偿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权的附随性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除外
抵押权保全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去其停止行为
抵押财产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
抵押权的处分及效力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顺位
抵押权可以变更,但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抵押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仍承诺担保的除外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对拍卖等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一年内由撤销权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变卖的,参考市场价格
孳息
债务人到期未履行或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发生
致使抵押财产被法院扣押的
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财产的法定和天然孳息
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除外
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抵押权受偿顺序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
已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受偿
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行使期限
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不受法院保护
最高额抵押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出现约定情形使,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抵押权设立前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除约定外不得转让
协商变更债权及最该额抵押权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权人债权确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法律规定的其他确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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