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
2016-10-23 14:07:52 0 举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种法律程序,旨在确保对被拘留者实施的强制措施是合理、必要和比例的。这种审查通常由法官或专门的司法机构进行,以确保政府在对待犯罪嫌疑人时遵守法律和人权原则。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目的是防止滥用权力、保护无辜者的权益以及维护司法公正。通过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证据的充分性、逮捕理由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替代性强制措施等,审查机构可以决定是否继续拘留嫌疑人,或者采取其他更适当的措施。总之,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种关键的法治机制,有助于确保执法部门在执行职责时尊重民主原则和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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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十七条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不 立 案书面告知申请人
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过失犯罪
1个工作内日移送
刑事执行检查部门
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案件事实和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于刑事责任或者判处无罪的
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
其他部门
其他
预备犯或中止犯
初 审
第十八条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下列情形之一+悔罪表现+无社会危险性
3个工作日内
申请
符合第17条18条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流 程 图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审 查
立案后15个工作日内
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 王怡之 制作
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或提供担保的
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表明犯罪事实后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未成年人或年满75周岁
主观恶性小的初犯
案件事实基本已经查清、证据已经固定,符合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条件
变更强制措施
不变更强制措施
胁从犯或从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
立 案
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可能超过依法被判处的刑期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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