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托理财合同裁判规则
2016-10-25 06:08:33 0 举报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裁判规则主要涉及合同的有效性、风险承担、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首先,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真实意愿明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其次,委托人应充分了解投资风险,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再次,收益分配应根据合同约定或实际投资情况进行,如无约定,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最后,受托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投资情况、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披露。如受托人未尽披露义务,导致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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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委托个人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有效
当保底条款被认定无效而出现理财亏损时,受托人返还全部委托资金本金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
证券委托理财中,受托人开立证券账户并向委托方返还固定收益属于借款合同
当保底条款被认定无效而出现理财亏损时,受托人可以取得合理报酬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券委托理财中,委托人开立账户,证券账户后由受托人控制,受托人返还固定收益的属于委托理财合同
《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6期,第86-89页
委托人不能基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而随意解除理财合同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永中民二终字第99号
不具有委托资产管理经营资质的非金融机构接受他人委托,与他人定力委托资产管理协议,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2008)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90号
证券从业人员从事委托理财的行为无效
《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审批要旨》-李永祥
网上理财的,委托理财的账户开设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院(2009)民二终字第1号
(2008)沪二中 民三(商)终字第509号
机构保底条款无效,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6号
最高院(2009)民立他字第39号批复意见
金融委托理财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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