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vs龚建军
2016-11-10 13:23:03 0 举报
平安银行是一家以零售业务为主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位于深圳。龚建军是平安银行的董事长,他于2016年加入平安银行,此前曾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多年。在他的领导下,平安银行不断推进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同时,他也积极推动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相比之下,平安银行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发展更为突出,而龚建军作为公司的领导者,对于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管理决策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可以说平安银行与龚建军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平安银行vs龚建平《个贷合同》,当日放贷54万,一年期
2007.01.30
2014.12.09
25号房屋被查封,龚建军未通知平安
2009.03.25
郭斌和周兴军前后两次对涉案房屋进行变更,前者由芝泉路15号变更为芝泉路25号,后者将涉案房屋的产权由张宗尧过户至龚建军名下。两次变更均依据伪造材料。龚建军以此房屋作抵押向平安借贷54万,到期未偿。后董建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抓,抵押房产被崂山法院首封。张宗尧将房管局诉至法院,经判决撤销了平安的抵押权。详情请参考下图。
张宗尧发现变更事实,将市房管局诉至法院
三、借贷发生与抵押权设立
2016.10.10
五、其他情况
龚建军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抓,抵押房产被崂山法院首封
平安申请强制执行25号房屋
市南法院作出(2015)南行初字第113号判决,撤销平安他项权证
2007.07
一、坐落地变更与撤销
2006.12.12
市南法院作出(2014)南执字第1196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2011.02.11
平安vs龚建军《授信合同》25号房屋作为最高额担保
青岛市市南区芝泉路15号1栋2单元102户原登记产权人为张宗尧,由张宗尧通过公房出售购买并持续居住,下文如提及 “涉案房屋”“抵押房产”,均指该处房屋。
2012.09.27
市南法院作出(2010)南行初字第199号判决,撤销产权变更登记
办理抵押登记青房第权市他字第184733号
2010
周兴军持伪造材料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至龚建军名下
市南法院作出(2010)南商初字第20131号判决,偿还本息,优先受偿抵押物
2016.11.03
四、抵押权撤销
案情概况
二、产权人变更与撤销
2007.01.16
2013.12.20
市南法院作出(2010)南行初字第198号,判决撤销门牌号变更登记
郭斌持伪造材料将涉案房屋坐落地由芝泉路15号1栋2单元102变更为芝泉路25号1栋2单元102
2007.01.31
2010.10.08
说明
平安作为第三人,收到判决书
2009.01.22
0 条评论
下一页
为你推荐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