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vs龚建军
2016-11-10 13:23:03 0 举报
平安银行与龚建军,两者在业界都享有较高的声誉。平安银行作为中国最大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之一,以其稳健的经营策略、丰富的金融产品和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而龚建军则是中国著名的企业家,他创立的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两者在各自领域都有着卓越的成就,展现了中国企业家的精神和实力。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平安银行vs龚建平《个贷合同》,当日放贷54万,一年期
2007.01.30
2014.12.09
25号房屋被查封,龚建军未通知平安
2009.03.25
郭斌和周兴军前后两次对涉案房屋进行地址和产权变更,前者由芝泉路15号变更为芝泉路25号,后者将涉案房屋的产权由张宗尧过户至龚建军名下。两次变更均依据伪造材料。龚建军以此房屋作抵押向平安借贷54万,到期未偿。后董建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抓,抵押房产被崂山法院首封。张宗尧将房管局诉至法院,经判决撤销了平安的抵押权。详情请参考下图。
张宗尧发现变更事实,将市房管局诉至法院
三、借贷发生与抵押权设立
2016.10.10
五、其他情况
龚建军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抓,抵押房产被崂山法院首封
平安申请强制执行25号房屋
市南法院作出(2015)南行初字第113号判决,撤销平安他项权证
2007.07
一、坐落地变更与撤销
2006.12.12
市南法院作出(2014)南执字第1196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2011.02.11
平安vs龚建军《授信合同》25号房屋作为最高额担保
青岛市市南区芝泉路15号1栋2单元102户原登记产权人为张宗尧,由张宗尧通过公房出售购买并持续居住,下文如提及 “涉案房屋”“抵押房产”,均指该处房屋。
2012.09.27
市南法院作出(2010)南行初字第199号判决,撤销产权变更登记
办理抵押登记青房第权市他字第184733号
2010
周兴军持伪造材料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至龚建军名下
市南法院作出(2010)南商初字第20131号判决,偿还本息,优先受偿抵押物
2016.11.03
四、抵押权撤销
案情概况
二、产权人变更与撤销
2007.01.16
2013.12.20
市南法院作出(2010)南行初字第198号,判决撤销门牌号变更登记
郭斌持伪造材料将涉案房屋坐落地由芝泉路15号1栋2单元102变更为芝泉路25号1栋2单元102
2007.01.31
2010.10.08
说明
平安作为第三人,收到判决书
200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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