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vs龚建军
2016-11-10 16:42:42 0 举报
平安银行是一家以零售为主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于1987年,总部位于深圳。而龚建军是一位著名的企业家,他是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裁。两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如果您想描述他们之间的竞争关系,那么可以说: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中,平安银行和龚建军所代表的企业都是非常重要的竞争者。他们分别在不同的领域内发展壮大,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虽然他们所处的行业不同,但他们都在不断地创新和发展,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产品。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2012.09.27
案外人郭斌和周兴军分别持伪造的材料前后两次到市房管局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地址和产权变更,前者将涉案房屋地址由芝泉路15号变更为芝泉路25号,后者将涉案房屋的产权由张宗尧过户至龚建军名下。龚建军以此房屋作为抵押向平安借款54万,到期未偿。平安起诉龚建军并胜诉。龚建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抓,抵押房产被崂山法院首封。张宗尧将房管局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撤销平安的抵押权。详情请参考下图。
2016.11.03
2010.10.08
平安vs龚建军《授信合同》平安提供54万授信,龚以涉案房屋作为最高额担保,次日办理抵押登记
青岛市市南区芝泉路15号1栋2单元102户原登记产权人为原告张宗尧,由张宗尧通过公房出售购买并持续居住,下文如提及 “涉案房屋”“抵押房产”,均指该处房屋。
2010.11.15
2011.02.11
2006.12.12
平安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房屋,崂山法院一直未启动评估程序
2015.05.20
委托人郭斌持伪造材料将涉案房屋坐落地由芝泉路15号1栋2单元102变更为芝泉路25号1栋2单元102
借贷发生与抵押权设立
2009.01.22
2013.12.20
2007.01.16
2007.01.30
张宗尧将房管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将涉案房屋抵押给平安的具体行政行为
张宗尧对房屋所有权的追索
2016.10.10
市南法院作出(2010)南行初字第198号,判决撤销地址变更登记
案情概况
市南法院作出(2010)南商初字第20131号判决,判决龚建军还本付息,平安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
说明
市南法院作出(2010)南行初字第199号判决,撤销产权变更登记
平安vs龚建军《个贷合同》当日放款54元,一年期
张宗尧将房管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地址变更和产权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平安作为第三人收到(2015)南行初字第113号判决书
另,2010年龚建军因非法吸收存款被抓,抵押房产被崂山法院首封。查封时未通知平安。目前在押情况需要下一步核实。
市南法院作出(2015)南行初字第113号判决,撤销平安他项权证
受托人周兴军持伪造材料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至龚建军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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