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交付
2016-11-25 20:09:17 0 举报
公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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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房地产评估机构公示期满后,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整体评估报告及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与《分户评估报告》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四、公示解释与交付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初评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
评估师对存在异议的初评结果进行现场解释,确有错误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修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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