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侵权法的观点集成
2016-11-29 16:25:27 0 举报
AI智能生成
最高人民法院在侵权法领域的观点集成主要体现在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侵权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其次,在责任承担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确定责任主体,同时区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最后,在损害赔偿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主张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过错程度、赔偿能力和公平原则等,来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总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旨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侵权法的实施提供有力的司法指导。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即使在事故时脱离了车辆,也不能作为交强险第三者的理赔对象。交强险第三者的界定时间点是危险发生时,而非受到伤害时。
两次伤残鉴定,误工期计算到第二次伤残鉴定定残日的前一天止。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取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到定残日的前一天为误工费,定残后为残疾赔偿金,两者相加符合完全赔偿。
保险公司不能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
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近亲属。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于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
侵权行为导致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在无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机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丧葬费的请求权主体是近亲属,垫付人在合理范围内的支出部分垫付人有权主张。农村五保户的丧葬费不应归属于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
车辆转让,保险合同未变更,不管车辆是否过户,保险公司均不理赔,原登记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多余保费。
二审终结前由农村户口转成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以合同违约之诉主张精损不被支持,以侵权主张精损符合条件时会被支持。
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不应有偿或无偿而有区分,对于驾驶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如同乘者有过错,应适度减轻驾驶者责任,如同乘者无过错,则可以适度减轻驾驶者责任。但是对于精损法院不支持。
请求权人可以要求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中优先赔偿精损,物质损失不足部分可以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这并未超出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法院对此应当准许。
连环购车未更名发生交通事故,如原登记人已交车和登记资料,买受人怠于更名,发生事故时原登记人不担责;如原交强险合同在有效期内,原登记人未及时变更,发生事故时原登记人和买受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受害人起诉,法院将该调解协议作为证据之一,结合当事人的受损程度和责任大小等,综合认定损赔的范围、项目和数额。
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参照道交法规定和民法通则、人身损赔司法解释的规定。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