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件事实证明
2016-11-30 09:54:05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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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事实证明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物证、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会通过提交证据和质证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法官会根据证据的可信程度和相关性来判断事实是否成立。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某一事实,那么该事实将不会被法院认定。因此,提供充分的证据对于案件的结果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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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vs竭尽证明资源及方法原则
法官应就举证的方法、形式要求及可能的证据来源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指导
法官应促使当事人穷尽证明方法
法官应适当对调查取证问题作出一定的说明和提示
法官要做到心证结论的公开
公开的原因就是促进双方当事人用尽证据资源,给当事人根据法官心证结论补充证据的机会
公开时机
事前公开,并非在判决书中公开
公开方式
要善于把握公开的技巧和方法
vs举证责任分配
法官必须把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双方当事人
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
涉及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
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
涉及案件的相关证据应当由谁提供的问题
法官必须说明证据提交责任(示证义务)
法官应尽早分配举证责任
vs举证时限制度
举证时限制度是否构成了《证据规定》为社会公众接受的关键障碍
如何准确适用举证时限制度
vs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亦应作为证据
只不过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vs证人出庭作证
应当明确证人不出庭证言的证明力应大幅度降低
要件事实是如何证明的
根据整理出的事实争点,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
对各要件事实的矩阵责任作出分配,告知举证风险,提供证据的义务
在证明过程中,应当及时将心证结论告知当事人
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经用尽证明资源及证明方法,如存在缺陷,可要求其继续举证
如何有效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
当事人说不清、听不清、记不清的三不清局面
思路不清、法律素质过低、指代不明、质证方法不当
举证、质证方式
集中提交方式
适用于案情比较简单、争议不大、证据数量不多的情况
逐一质证式
适合于争议不大、证据不多的情况
分组质证
案件事实比较复杂、事实争点较多的情况
关键在如何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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