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类
2016-12-05 22:55:1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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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是指企业以改变原有的资本结构,实现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股权重组,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企业改制通常包括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股权重组三个方面。资产重组是指企业通过出售、置换、租赁等方式调整其资产结构,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债务重组是指企业通过偿还债务、转移债务等方式减轻财务负担,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等级。股权重组是指企业通过发行新股、回购股份等方式调整其股权结构,以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企业改制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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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企业的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将债务留在原公司
承债主体
原企业、接收财产的新企业
法律依据
企业改制司法解释7
获取来源
工商档案中关于企业财产转移组建新公司的材料及新企业的出资财产及来源
查询由原企业过户给新企业的房产土地内档,是否有改制文件
档案馆查询政府文件、企业改制报告
查询财务报表,特别是资产负债表中改制前后的资产变动情况
特殊要件
新成立企业承债
惩戒资产范围内未偿还其他债权人的相应债务
处置思路
通过诉讼主张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改制时仅处理财产,未处理债务
承债主体
承接改制企业财产的企业
法律依据
1998.11.23《当前经济审判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尽调方向
工商档案中改制文件,约定了接收企业财产,未约定债务承接方式
房产、土地档案中财产转移依据为改制的,改制文件中仅有改制后企业接收财产约定,未约定债务承接方式
处置思路
可以诉讼中增加被告,或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
以改制的名义拿走不属于改制资产范围内的财产
承债主体
接受资产的企业
处理依据
1998.11.23《当前经济审判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尽调方向
工商档案中改制文件约定用于改制的资产与企业实际转移的资产对比
处置思路
以侵权为由诉讼接收资产企业在接收范围内承担债务
改制时约定新企业承接债务
承债主体
原企业、新企业
承债依据
最高法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
对债务加入的观点
债务加入并不免除原债务人责任,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共同承担,不分先后
尽调方向
工商档案中的改制材料
档案馆政府文件、企业改制报告
涉诉案件中发现新企业自认与原企业系改制关系,承接债务的
处置思路
债务加入可通过诉讼追偿
《最高法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18条》
改制时故意隐瞒或遗漏债务
承债主体
被改制企业的原管理人和改制后企业
法律依据
最高法关于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
尽调方向
工商档案、政府文件等查询改制报告,是否存在故意遗漏的已知义务
债务人企业出售的情形
承债主体
买受人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规定24条、25条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71条
获取来源
工商档案中是否有企业出售合同
查询债务人的房产、土地流转情况,是否因企业出售而过户给买受人
区别正常的对价买卖
档案馆查询是否有出售信息相关的政府批文
处置思路
买受人将原企业纳入本企业或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在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买受人将原企业作价入股与他人重组新公司原企业予以注销,在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买受人将所购企业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但也有买受人对所购企业不作处分或将部分投资,原企业照旧存在,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责任承担问题
国企/集体企业的股份制、公司制改造
承债主体
改造后的企业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规定4、5、8-10条
获取来源
工商档案中关于企业改制材料是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
档案馆查询政府批文、企业改制文件
处置思路
可以在诉讼中申请追加被告,或者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
企业分立或合并
承债主体
分立或合并后的企业
法律依据
企业改制司法解释12、31;民法通则44.2;执行规定79
获取来源
工商档案查询企业改制材料是否属于分立、合并
档案馆查询政府批文、企业改制文件
处置思路
可在执行中追加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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