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次民事纪要
2016-12-06 14:32:0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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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八次民事纪要中,主要讨论了关于财产权益保护、合同履行以及侵权责任等重要问题。会议首先强调了公民的财产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各方应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如有违约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此外,会议还明确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会议最后呼吁全社会加强法制观念的普及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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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
对于实施家暴的一方,一般不宜判决由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般没有探视权,但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的情况有探视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离婚时还在保险期限内,另一方可以分一半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夫妻一方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一般属于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侵权纠纷案件
被侵权人死亡,近亲属有权要求死亡赔偿金,如身份不明人死亡,有关单位不能要求死亡赔偿金,但可以主张已垫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如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以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那么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被侵权人有权同时享受保险待遇和侵权人的赔偿,侵权人的赔偿不因保险待遇而免除或减少。如单位未交保险,侵权人已赔偿,则单位应承担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单位已赔,侵权人未赔,单位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医疗费。
患者主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举证存在医疗关系和受损害事实。认定医疗关系的证据有挂号单、缴费单、病历、出院证明等。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应注意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别。
一房多卖情形,如合同都有效且都要求继续履行,那么依次顺序是:变更产权登记(过户)——合法占有房屋(交房)——合同履行情况——合同成立时间。
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在非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违法建筑物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1、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变更物权登记;2、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动产;3、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和内容;4、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5、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以末尾淘汰和竞争上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金。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发包人应当赔偿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器设备窝工费、因窝工造成的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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