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认定规则
2016-12-12 17:21:2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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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认定规则是指根据犯罪分子的行为表现,对其是否具有立功表现进行认定的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通常包括: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犯罪分子在羁押期间,积极改造、悔过自新,或者有其他突出表现等。立功认定规则旨在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手段来打击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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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构成立功但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3条规则
1、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其罪行如果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功不足以抵罪的,不宜对其从轻处罚。
2、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虽然具有立功表现,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功不足以抵罪,不予从轻处罚。
3、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提供的抓捕线索必须是司法机关通过先前的工作没有及时掌握,且与其共同犯罪的事实无关的、在犯罪前和犯罪中不知晓、在犯罪后才了解的内容,司法机关依据其提供的抓捕线索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表明行为人提供的抓捕线索与公安机关实施的有效的抓捕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应当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
不认定构成立功的15条裁判规则
1、检举、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
2、被窝藏人主动供述他人窝藏犯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3、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未指认同案犯及其住处的,不认定为立功。
4、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的对合型犯罪中对方的犯罪行为,为司法机关提供线索并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不构成立功。
5、提供同案犯的藏匿地点,但对抓捕同案犯未起到实质作用的,不构成立功。
6、案发前,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查获系行为人自己实施犯罪的,不构成立功。
7、因受贿案发后又主动交代用受贿款向他人行贿事实,使其他贿赂案件得以侦破的,不构成立功。
8、原判因错误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而减轻处罚的,重审纠正后不得据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9、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只是出于猜测,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也未提供犯罪线索的,不构成立功。
10、被告人提供了同案犯的QQ号码,司法机关据以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抓获同案犯,但此QQ号码系被告人犯罪前、犯罪中已掌握的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属于“应当如实供述的内容”范围内的同案犯信息,因此不构成立功。
11、行为人因犯罪到案后控告他人曾对自己实施其他犯罪,虽查证属实,但不应认定其立功。
12、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到案后在警示教育大会上现身说法,属于悔罪态度好的表现,而不属于“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13、死刑犯在羁押期间通过违规会见亲友,获取在逃同案犯的线索,并提供给公安机关将同案犯抓获,不能认定为立功。
14、被告人获得检举线索存在违反法律及监管规定的可能性,其无法复述检举内容,也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推定属于“检举线索来源不清”,不能认定为立功。
15、上线毒贩提供与下线毒贩的贩毒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属于其应当供述的内容,公安机关据此抓捕下线毒犯的,不应认定其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而具有立功表现,其行为只具有构成自首而非立功的空间。
不构成立功但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5条裁判规则
1、犯罪分子亲属代为立功的,不属于犯罪分子的立功行为,但可以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被告人提供的在逃犯的藏匿地点与被告人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人的实际地点不一致的,不能认定为立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可以考虑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
3、被羁押期间将他人串供字条交给监管人员,对进一步查证他人犯罪起了一定的协助作用,虽不认定为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认定为立功。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归案后,实施了协助办案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办案机关因某种原因未能成功抓获的,协助抓捕人不构成立功。但对其协助抓捕的行为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构成立功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22条规则
1、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在严厉打击的基础上,也要严格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自首、立功或者其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应该依法从宽处罚。
2、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
3、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4、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未果后,电话劝说同案犯自首的,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5、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且在公安人员对其失去控制的情况下,携带涉案毒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提供了同案人的住处及活动情况,使得公安人员从同案人的住处查缴毒品数量较大的,应认定为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
6、已归案的犯罪分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无论其协助行为所起作用大小,均应认定为立功。
7、基本犯在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时一并如实供述其接受连累犯所提供的帮助的行为属于如实供述的范围,而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连累犯揭发基本犯的具体犯罪行为就超出了其如实供述的范围,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8、没有利用查禁犯罪职责获取的线索可以构成立功。
9、被告人因盗窃罪被抓获,供述了与同案犯共同实施盗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后该同案犯因抢劫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构成立功,但不构成重大立功。
10、被告人打电话约出同案犯,并为公安机关抓捕进行指认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立功。
11、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
12、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认定为立功。
13、职务犯罪中,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型同案犯,若同案犯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
14、自首后主动交代获悉的同案犯的关押场所并予以指认的,构成立功。
15、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大量案外毒品,但无法查明毒品持有人的,仍属于“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构成重大立功。
16、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规劝并带领同案犯投案的,应认定为立功。
17、投案后、立案前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18、立功等从轻处罚事实的认定应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19、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但同案犯的犯罪嫌疑未查证属实,由审理检举人的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被检举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并据此认定检举人是否构成立功。
20、重大立功认定标准中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理解为排除罪后情节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宣告刑。
21、诉讼期间的立功表现,在刑罚执行期间被查证属实的,可以不撤销原判重新审判,由所在服刑单位直接提请减刑。
22、检举他人较轻罪行,审查中又发现检举人重大罪行的,检举行为不构成重大立功,应认定为一般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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