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 - 物权 - 占有 - 推定效力
2016-12-14 16:18:42 0 举报
王泽鉴在《物权》一书中,对占有的推定效力进行了深入探讨。他认为,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占有人对物进行占有时,法律会对其进行保护,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同时,占有的推定效力也体现在占有人对物的处分权上。当占有人对物进行处分时,法律会推定其具有处分权,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其无权处分。这种推定效力有助于简化交易过程,降低交易成本。然而,占有的推定效力并非绝对,当占有人的占有行为存在瑕疵或者与法律规定不符时,其推定效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否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占有的推定效力。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权利推定效力
自己行使(多见他人依据其所声称之本权,主张返还,依据通常为物上返还请求权)
排除不可推定之情形
非原告有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
依据本权请求设权登记
债权人据推定划定债务人责任财产之边界
如无争议,占有人不能径自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本权归属
行使
占有已登记之不动产
如有争议,本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之诉,则应由起诉一方反证推翻占有所推定权利
债务人据此判断基于占有所推定本权所生义务履行之对象(如侵害致物毁损灭失情形下,损害赔偿请求权)
依据所有权之外本权,向使其占有之人主张权利推定
以对物的现实占有为权利推定之客观前提
确认之诉下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要件
如所占有不动产并未登记
第三人行使
依据所有权之外本权,即占有人主张其本权乃基于与使其占有之人间的法律关系;既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应在内部法律关系框架内自证本权存在,这已经超过了权利推定效力所及的范围
直接占有人可以行使间接占有人之权利推定
不得以占有之消极效力(权利推定)作为本权存在之积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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