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与房产法研究
2016-12-20 15:28:4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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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与房产法研究是对土地和房产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深入探讨的学科。它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房产买卖、租赁、抵押等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通过研究土地与房产法,可以了解土地和房产市场的运作机制,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此外,土地与房产法研究还关注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问题,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总之,土地与房产法研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绪论
重大意义
总体评价
法律依据
宪法
法律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物权法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环境保护法、农业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合同法、担保法、城乡规划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行政法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土地调查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规章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司法文件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立法滞后
按揭制度
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土地权利建设
一块土地,虽然其物质实体只有一个,但其上的权利可以有多种,且多种权利分别具有不同的功能,它们共同构成一个权利群。土地上的权利群存在内部结构问题,由此产生了各种权利互相衔接配合的需要。妥善配置各种土地权利,恰当地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土地权利法的基本要求。
土地权利体系
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
城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镇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他项权利
土地抵押权
土地租赁权
土地权利法律制度重心在于静态土地权利和平面土地权利的规范,还缺少动态土地权利和立体土地权利的规范。
土地管理体制与土地利用管理模式改革
我国土地管理体制改革
现状
不足
块块为主的土地管理体制,土地管理部门根本管不住违法用地,土地管理部门无法有效制止同级人民政府违法用地行为
地方财政过度依赖土地收益。土地收益分配集中于市县级人民政府
改革思路
法国著名管理学家素利·法约尔指出,无论对哪一项工作来说,一个下属只应接受一个领导人的命令,并警告说,在整个人类社会中,在工业、军队、家庭、国家里,双重指挥经常是冲突的根源。
2004年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政府《广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制度安排
全面垂直,模仿银行、证监会、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国税、煤矿安全监督、银监会、保监会、烟草专卖、国家物资储备、气象等部门实行中央垂直管理。
防止审批权滥用应当是一个领导体制的问题,而不是一个事权大小的问题。事权的大小并不必然导致权力滥用,而领导体制存在不足则无法控制权力滥用。
土地管理者与利用者的矛盾
中央与地方利益诉求不同
土地利用管理模式改革
现行管理模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用途管制
农用地
农业生产的土地
建设用地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未利用地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缺陷
核心内容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控制。保证耕地总量占补平衡。
效率低。现行土地管理模式是一种远程多层次控制。管理层次多,违背基本的管理学原理,不具备现代管理所必需的反馈调节机制,因而难以避免低效率。忽视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
缺乏弹性。实践中,我国土地年度计划总量控制在大部分地区几乎失效。
改革路向
克服“路径依赖”
1986年起,全国范围内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非农占地实行年度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分区管制
我国城市土地利用多是粗放型,城市建成区土地利用潜力在25%以下,这些潜力包括城市内部的空闲地和旧城改造的潜力。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通过农村土地整理,可增加5-10%的耕地
土地权利制度建设及发展趋势
权利制度现状
土地权利立法
基本架构
土地所有权居于中心,构成土地权利体系制度的基石。
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
他项权利
特点
土地所有权居中心
土地所有权限制
用地审批
土地收益上缴
土地用途限制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限制
j集体建设用地限制
农用地转用审批限制
土地使用权
两种理解:一是土地所有权人对自己拥有土地所享有的使用权。二是非土地所有权对土地所享有的使用权,是一种与所有权相分离的使用权。
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有期限的,包含一定程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该种土地使用权怡景具有独立的物权意义。狭义的土地使用权仅指房地产市场中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从国有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新的、相对独立的物权,《物权法》称之为“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足
不能解决土地立体利用问题
不能解决土地自然增值的合理分配问题
土地用途的变更会带来巨大的增值利益,比如在农业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变更使用性质后的土地市场价值会产生巨大的增涨。这种增值利益主要是由于土地用途变更产生的,并非是来源于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进行的追加投资。而土地用途的变更往往是由政府当局的土地利用规划所引起,同样是土地,一部分因为政府的规划而得到巨大的利益,而另一部分却仍旧保持原来的用途从而享受不到由于政府规划带来的巨大利益,从而产生不公平。
地下空间权
地下空间权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
土地所有权,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下达地心,上达天宇”。它是近代法土地所有权绝对化的具体体现。
地下空间权归属,特别是农民集体土地之下的空间权归属不明确。
可行性
地下空间权归属
争论
制度设计
所有权并非一个不变的概念,而是相对于争论中的特定法律程序变化
所有权基本和简单的形态,系个人所有权,即个人对其财产排他地直接支配的权利。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全面性,准确地说是针对这种个人所有权处于静止状态而言。
个人所有权、共有权、法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采矿权、空间所有权和空间使用权,都是所有权在不同历史时期发展变化的结果。
地下空间使用权及有偿使用制度
深圳市的地铁上盖物业分层设权、分别供地,开启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的新格局。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职能管理部门的设置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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