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费计入与完税价格的分析
2017-01-03 11:06:38 0 举报
商标许可费是企业使用他人商标所需支付的费用,通常计入完税价格。在计算完税价格时,需要考虑商标许可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等因素。如果商标许可费是一次性支付的,那么可以直接将其计入完税价格;如果是分期支付的,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和金额进行分摊。此外,还需要考虑商标许可费是否与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直接相关,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费用(如广告费、推广费等)需要一并计入完税价格。总之,商标许可费的计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以确保完税价格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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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扬子江与珠海进出口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1、商标许可主体为YGM,进口货物买卖主体为皆利,进口货物与商 标许可并无关联性;2、进口货物合同并未将商标许可作为货物进口作为必要条件;3、商标许可合同约定包括:品牌推广、宣传等,与进口货物无关;
分摊
法律依据:《海关完税价格办法》第11条之(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第13条之(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附有商标的;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第14条: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不支付商标许可费则不用以合同议定条件成交
商标许可费与进口货物相关
不构成
1.附有商标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轻度加工后附有商标即可销售的
商标许可费计入完税价格
不成立
商标许可
1、商标许可费用构成包括宣传及品牌推广,而不仅是销售该品牌货物2、扬子江的进口货物来源包括珠海进出口公司及其他国内外供应商
扬子江
与香港YGM签订商标许可合同
珠海进出口公司与皆利进口货物买卖合同
货物买卖
不支付商标许可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
商标许可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境内销售的条件
进口货物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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