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事由索引大纲
2017-02-05 15:47:5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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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诉事由索引大纲是一种用于指导和规范再审申诉程序的工具。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再审申诉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进行阐述;其次,对再审申诉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详细解释;然后,列举各种可能的再审申诉事由,如新的证据、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接下来,分析如何提出再审申诉以及申诉书的撰写要点;最后,介绍再审申诉的审查程序和处理结果。通过使用这个索引大纲,当事人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再审申诉的程序和要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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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围绕吉雅公司是合同主体
一、吉雅公司未在合同上盖章并口头否认收到国强公司的合同
而认定其不是合同主体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现有证据能推定出吉雅公司收到了国强公司
的合同;吉雅公司的否认仅有口头陈述
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申请书p3-p7第一段)
(二)推定吉雅公司收到合同的证据已经达到了高度盖
然性,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申请书p7第二段~p8第一段)
二、二审法院认定谢直彬不构成表见代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谢直彬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在本案中
是一个法律问题(申请p8~p9第二段)
(二)二审法院认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该以“签订合同之时”
进行判断属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申请书p9~p11)
三、二审法院判决吉雅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违背了立法原则(申请书p11~p12)
如果谢直彬是合同主体存在的再审事由(申请书第四大点)
(一)二审法院认定国强公司和谢直彬是事实合同
法院违法法律规定(申请书p13~p14第二段)
(二)二审法院认定谢直彬不承担违约金违法了当事人的约定(p14第三段~片5第四段)
(三)二审法院确定谢直彬责任部分剥夺了国强公司辩论权(p15)
(四)二审法院增加了一个对国强公司不利的诉讼请求(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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