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交易时间梳理
2017-03-23 15:03:5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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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交易时间梳理如下:首先,双方在2022年1月1日达成初步意向,并开始进行合同谈判。经过多次协商和修改,最终于2022年2月15日正式签署了合同。随后,买方于2022年3月1日支付了首付款,并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完成了所有必要的手续和准备工作。卖方则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即2022年4月1日,将货物准时交付给买方。买方在收到货物后进行了验收,并于2022年4月15日支付了剩余款项。整个交易过程顺利完成,双方均对交易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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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2016.4.28之前
1、杨才军和中介隐瞒涉案房产被多人查封并且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事实;2、中介还告诉肖方明涉案房产无须赎楼,可以快速完成交易。
2016.4.28
1、肖方明、杨才军和中介签订《商品房居间合同》和《补充协议》;2、肖方明通过银行转账向杨才军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3、肖方明通过POS机刷卡向中介支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3万元。
2016.5.20前
中介员工白世鑫告诉肖方明涉案房产需要赎楼,并且杨才军仅差一成首付款,即五六十万,希望肖方明配合赎楼。
2016.5.20
肖方明在中介处再次向杨才军银行转账首付款人民币50万元。
2016.6.8
兴业银行东莞分行给肖方明出具同贷书。
2016.7.8前
1、肖方明取得同贷书后一直催促杨才军和中介过户,但杨才军一直拖延;2、中介员工白世鑫告诉肖方明,杨才军已经将赎楼款存入银行,正等待银行扣款。
2016.7.8
1、原告和杨才军、中介签订《协议书》,约定杨才军应在2016.7.20前将赎楼款存入扣款银行,否则商品房居间合同和补充协议将于2016.7.21解除,并且杨才军须支付总价款20%的违约金;2、中介应于2016.7.21退回中介费人民币3万元。
2016.7.31
肖方明向杨才军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杨才军退还已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杨才军于2016年8月3日签收该通知书,但仍拒不退还。
2016.8.2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杨才军、案外人东莞市专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杨才军在签约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兴业银行指定账户还款人民币650万,届时兴业银行将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解封涉案房产,并且办理注销抵押手续,但杨才军未能按时还款。
2016.9.26
肖方明起诉立案。
2016.10.6
东莞楼市施行限贷政策,面积大于144平的房产需要首付六成,利率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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