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合营企业协议: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合同: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二者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VS合营企业章程
合营合同只能调整作为股东的合营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公司设立阶段的合营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合营合同不能成为合营企业的“第二章程”,不能调整应由公司章程调整的公司治理、资本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解散清算制度等内容
有关裁判
合营企业并非合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非合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缔约方,更非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因此,仲裁庭对合营企业没有管辖权,无权作出解散或清算合营企业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