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复习
2019-01-08 16:36:1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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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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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海洋法
概念解释
无害通过权
和过境通行权的区别
和过境通行权的区别
不经沿海国同意即可通过的权利
对无害通过的要求
通过应当连续不停和迅速航行
除非遭遇不可抗力或者遇难之必要,或者救助遇险的人员,不可以停船下锚
对于特殊的船舶,要求海面航行+展示旗帜
潜水艇
核动力船
无害的判断
通过时不影响沿海国的和平、安宁、良好秩序
以下为有害通过
武力威胁
武装演戏
目的在于搜集情报
对于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各国的立法不同,
中国的规定是:外国军舰通过领海要事先经我国政府批准
沿海国在无害通过方面的权利义务
权利
1、制定有关的法律规章
2、实行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3、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通过
4、可以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暂时停止无害通过
义务
1、不应妨碍无害通过
2、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公布
3、不得以通过其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收费
过境通行权
飞机也可
沿海国可以指定航道
领海基线
内水和领海的分界线
一般有低潮线和直线基线画法
内水
范围
领海基线以内
法律地位
是沿海国的领土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完全的、排他的主权之下
国家对其享有的权利
主权
例如
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沿海国内水
外国船舶在内水中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权利的例外
直线基线法确定的,原来非内水的,有无害通过权
处于礼让,会让船旗国管辖
领海
范围
领海基线以外12海里
法律地位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和底土
国家对其享有的权利
包括对领海内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有限的管辖权
权利的例外
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
沿海国在领海的管辖权
外国军舰、政府船舶
完全的管辖权豁免
外国商船
刑事管辖权
船舶驶离内水,通过领海的
可以基于内水的主权而管辖
船舶通过领海,驶入内水的
原则上不管辖
例外:
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扰乱沿海国良好秩序的
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者领事官员请求协助的
麻醉品、精神药品这类国际犯罪物品的
船舶仅通过领海,不驶入内水的
不可以
民事管辖权
原则上不得影响船舶航行
毗连区
范围
领海以外,领海基线起算24海里
法律地位
不属于国家领土也不属于公海
沿海国对其享有的权利
可以在该区域内对涉及国家的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事项刑事管制权
权利的例外
该管制不包括毗连区的上空,其上空各国均可自由飞
专属经济区
范围
除领海外,从领海基线起算200海里
包括水体、海床、底土、上空
因为是从领海基线起算200海里,所以是包含12海里的毗连区的,
不包含12海里的领海是因为,领海是领土,啥都能干不稀罕
不包含12海里的领海是因为,领海是领土,啥都能干不稀罕
法律地位
不是沿海国固有的,需要宣告自己建立了专属经济区才能拥有该项权利
沿海国对其享有的权利
勘探、开发、保护、管理该区内的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
在该区内进行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人工岛屿
海洋科学研究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安全
沿海国对其承担的义务
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的权利
飞越和航行的自由
铺设海地电缆和管道
其他
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的义务
适当顾及其他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大陆架
范围
沿海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为原则
从领海外部界限起算
因为领海外部界限以内是领海,领海下面的大陆架是领土啊!
领海以外,连接领海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大陆架窄于200海里,则算200海里的大陆架
在200-350海里之间的,按照自然延伸的终点算
大陆架宽于350海里的,最多算350海里
沿海国对其享有的权利
勘探、开发大陆架资源的主权权利(固有性和专属性)
建造人工岛屿、设立安全区
授权和管理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和专属权利
权利的限制
对于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付费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可能是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
不得对航行或者其他国家在此区域内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干扰
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的权利和自由
经沿海国同意划定的路线,在此区域内铺设海地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群岛水域
范围
群岛国的各个岛屿的内水之外,“领海”之内的部分(群岛基线所包围的部分)
群岛水域是自称一类的海域,既不属于内水也不属于领海
群岛国对此享有的权利
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
指定无害通过的航道和海道
权利受到的限制
群岛海道通过权
专为在公海或者专属经济区的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连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过境的目的
无害通过权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范围
两端链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法律地位
是沿海国的领海
沿海国领海中的主权受到过境通行权的限制
公海
范围
法律地位
公海自由原则
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
公海上的管辖
船旗国专属管辖
船长或工作人员的国籍国法律管辖
仅适用于船舶在公海上的碰撞或者其他航行事故而需要追求其刑事责任或者纪律责任时
普遍管辖
适用于国际罪行
登临权和紧追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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