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基础理论
2019-07-03 12:49:41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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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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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he特点
婚姻家庭是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之间基于两性差别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社会关系
自然属性
社会属性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二、婚姻家庭法的概念he特点
适用上的广泛性
身份法性质
习俗性
受文化、传统的影响
内容上的伦理性
具有许多强制性规定
婚姻法要谦抑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彩礼:
婚姻中的财物交换更多是被习俗绑架了
婚嫁允诺、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由行使婚姻问题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另一方的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强制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原则
单偶制,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禁止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
前一个婚姻关系并未终止,一方或双方又与他人骗取登记而形成的重婚
事实上的重婚
前一个婚姻关系并未终止,一方或双方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而形成的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男女平等原则
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与男子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补充,是对妇女生理因素的要求
禁止家庭暴力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禁止虐待和遗弃
五、计划生育原则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六、家庭成员互相关系的原则性规定
(遵守社会伦理道德原则)
(遵守社会伦理道德原则)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节 亲属制度
亲属是人们基于婚姻、学院和法律拟制形成的社会关系
该二审稿规定,1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2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3 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4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2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3 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4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扶养效力
继承效力
共同财产效力
禁婚效力
其他民法上的效力
代理
监护
申请宣告失踪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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