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婚姻关系的建立
2019-07-03 12:48:1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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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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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要件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
二、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
1、须有结婚的合意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于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2、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三、结婚的禁止性条件
1、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禁止结婚的疾病
在结婚时违法,婚后仍未治愈构成无效的婚姻
第二节 婚姻的成立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和类型
登记制
仪式制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二、婚姻登记的机关和具体程序
1、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
1 申请
2 审查
3 登记
3、结婚证书
应当以结婚登记时间为结婚时间,而不是罚结婚证的时间
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
1、婚姻无效的原因
1 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近亲属、基层组织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近亲属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近亲属
当事人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主张撤销民事登记的
《应当告知他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应当告知他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我国是宣告无效主义,宣告无效之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
宣告具有溯及力,宣告后自始无效,恢复原状
只有法院才能宣告无效
适用特别程序,应当判决不能调解结案,
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适用普通程序或建议程序
请求权人的范围
该婚姻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请求的时限
一般情况下,没有限制的期限
法定无效的情形一经消失的,不予支持
重婚的,没有限制
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婚姻无效了,应当受理
二、可撤销的婚姻
1、婚姻可撤销的唯一原因
受胁迫而结婚
胁迫是对自己或近亲属的生命身体财产名誉等方面造成损害
2、申请主体和期限
仅限本人,婚姻登记之日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
3、撤销机关
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撤销后自始无效
三、宣告无效、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照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可协议
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同居期间签订的财产协议不具有夫妻财产制协议的效力
在同居期间一方继承遗产,为一方个人财产,
一方约定婚前财产为婚后共有的,属于一般的赠与协议,按照合同法处理
一方约定婚前财产为婚后共有的,属于一般的赠与协议,按照合同法处理
不具有遗产继承权,但是可以根据“依靠扶养没有劳动能力”或者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分的适当遗产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分的适当遗产
无效婚姻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
第四节 事实婚姻和同居
一、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承认;
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补办后,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条件时起算
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补办后,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条件时起算
二、同居
子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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