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20-03-26 10:16:03 5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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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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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信息整理自
职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
人群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
新冠肺炎病毒患者的密切接触者
《用人单位在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合规注意及实操指引(以北上广为例)》 ——胡高崇律师(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争议解决、劳动雇佣与员工激励、公司合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情形
在隔离治疗期间
在医学观察期间
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
规定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可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稳岗措施
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
缩短工时
……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工资发放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
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
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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