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法
免征车船税
捕捞、养殖渔船;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警用车船;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依法应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省级政府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
车船税按年申报纳税;
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免征增值税项目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消费税法
征税对象
应税消费品,主要是高耗能、高污染和高档消费品;
品类
烟、酒、成品油(含铅汽油除外)和用于调和汽油的主要材料;
250ML以上排量的摩托车,小汽车,高乐夫球及球具,鞭炮、焰火;
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游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