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
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
纳税规则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12月31日止;
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有扣缴义务人的,由其按月或按次代扣找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减税事项
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国组织发放的文化方面的奖金,属于法定免税范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纳税调整(税务机关)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税额抵免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低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个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取得境外所得;(申报时间:次年3.1~6.30日内申报纳税)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间: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国务院规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