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
我国宪法由序言和正文组成,无附则
正文共4章: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渊源
宪法典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是宪法的主要渊源
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建国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与宪法有着密切关系的,效力仅次于宪法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
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则与习惯
没有明文规定在宪法文本中,但在国家政治生活通常予以适用的惯例
实质上是一种宪法和法律条文无明确规定、但被普遍遵循的政治行为规范
美国作为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但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宪法惯例
司法审查权,也是由宪法惯例形成
具有规范性,其含义由权威机关加以解释确认
宪法解释
法定机关对宪法文句的词义及适用范围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诠释和说明
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
国际条约
宪法判例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在同类事项上具有约束力
宪法判例也是宪法的重要渊源,典型如具有宪法专门机关的德国和法国
宪法判例在英国有着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的决定性作用
我国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