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特殊)
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的除外,由胎儿监护人代理完成其登记,娩出时为死体则其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娩出时为活体,以婴儿名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娩出为死体时则其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三人无需向胎儿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始于出生
出生记载时间认定顺序:出生证明,户籍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终于死亡
生理死亡记载时间认定顺序:死亡证明,户籍登记,其也有效身份登记;
死者人格利益受保护,近亲属以自己名义起诉,赔偿金归原告而非死者遗产;
死者近亲属顺位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生理死亡顺序推定
(难以确定死亡时间)
民法典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先死亡→都有继承人&辈分不同,则长辈先死亡/都有继承人&辈分相同,则同时死亡;
保险法
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系被保险人的遗产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宣告死亡的时间认定
宣告死亡时间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作出之日;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意外事件发生日为死亡日期;
宣告死亡与生理死亡不一致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
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自然人死亡后,其特定的人格利益,即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依然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死亡后,行为人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其近亲属向法院起诉主张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