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
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草地、林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设立(合同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
耕地承包期:30年;
草地承包期:30~50年;
林地承包期:30~70年;
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发包
应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优先承包权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只能继承承包收益
流转(登记)
“流转登记对抗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可向县以上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有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可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