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共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共有部分的权利随建筑物一并转让;
各区分所有权人间不存在优先购买权,不同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业主共有:小区道路、小区绿地,小区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小区维修资金等;
全楼共有:建筑物外墙、屋顶,楼梯等;
注:车位、车库属于开发商所有,由开发商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的方式转移给业主,不属于业主共有
成员权
基于建筑物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产生的成员权;
一般事项
制定与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行权
应由专有部分面积占2/3以上业主且人数占2/3以上业主参与表决;
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
特殊事项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行权
应由专有部分面积占2/3以上业主且人数占2/3以上业主参与表决;
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权利
自治权
可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法律法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决定撤销权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权
自主管理权,委托管理权;依法更换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监督权,知情权;
积极配合开展应急处理措施;
救济权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优先保障权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业主义务
禁止住改商
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才可变更(利害关系人享一票否决权);
禁止权利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