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
外部关系: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对外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内部关系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三人原因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追究生产者(生产商/制造商)的侵权责任;
追究销售者的侵权责任
责任承担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产品缺陷造成侵权责任救济途径
追究生产者(生产商/制造商)的侵权责任;
追究销售者的违约责任;
追究销售者的侵权责任
按份共有物对外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警示与召回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生产者、销售者应及时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依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生产者,销售者应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惩罚性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生产,销售,或没依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侵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
条件
只限产品领域;
责任主体仅限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只限于故意,明知;
只限于严重的人身伤害赔偿;
赔偿额要适当;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
过错责任,过错方承担,都有过错的按比例分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
采用相对无过错责任;
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一定过错,适当减车机动车驾驶人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全部过错,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的,机动车驾驶人将免责;
特殊情形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
租赁、借用车辆:承租人担责,出租人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买卖车辆未过户:占有并使用车辆的买受人担责;
买卖转让拼装车或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责任;
挂靠、套牌:允许的,双方担责;擅自套牌由套牌者担责;
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盗窃、抢劫、抢夺人担责,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可向责任人追偿;
驾驶培训中受训人员驾车致人损害:驾驶培训单位担责;
试乘致试乘人员损害:提供试乘服务者担责;
赔偿顺序:交强险→商业险→责任人;
医疗损害责任
一般过错原则
受害人须举证证明医务人员具有过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免责事由
患者或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不真正连带责任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后,医疗机构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对无过错原则,采用因果关系推定,不具有因果关系可免责
免责事由
行为人主张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不能免责;
行为人主张自己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不能免责;
行为人主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不能免责;
不可抗力+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可以免责;
数个污染者
无意思联络,但每个污染者的排污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且每个污染者的排污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承担按份责任;
诉讼时效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征罚性赔偿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
责任承担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修复,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生态环富家女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高度危险责任
相对无过错责任原则;
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
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
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受害人故意;
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受害人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
从事高压、高空,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动输工具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受害人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
危险物致害的责任主体
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管理人已采取安全措施并尽警示义务的,可减免;
例外:过错责任
所有人将危险物交他人管理,有过错的与管理人连带担责;
非法占有危险物,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般动物
相对无过错原则;
责任主体仅证明自己无过错是不能免责的
责任主体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事由
被侵权人故意,侵权人完全免责;
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可减轻;
被侵权人一般过失,不免责;
遗弃,逃逸
相对无过错原则;
责任主体:原饲养人或管理人;
违规饲养
相对无过错原则;
免责事由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轻责任;
违禁饲养
绝对无过错原则
责任主体
饲养人或管理人;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过错
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