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2022-02-09 16:08:15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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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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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一条<br>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br>
保险人收取保险费<br>
缴费期
保单生效期
保障期
第二条<br>
保险费<br>
年交
半年交
月交<br>
季交
宽限期
缴费期六十天<br>
合同效力中止
宽限期后合同中止,期间不承担保险责任<br>
第三条<br>
复效
中止两年内提出复效申请书<br>
被保险人健康证明书<br>
二级医院出具体检报告<br>
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保险人<br>
保险人与投保人达成协议<br>
投保人补交所欠保费和利息,借款和利息
第四条<br>
明确说明<br>
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br>
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br>
投保单,保险单及保险凭证上注明<br>
以书面和口头形式说明
如实告知
保险人<br>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询问情况如实告知<br>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身体健康情况
投保人<br>
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br>
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和提高保费<br>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br>
合同成立二年后,不得解除合同,发生风险,合同责任继续有效
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不赔偿,不退保费<br>
第五条
受益人<br>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为被保险人<br>
受益人为数人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份额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监护人指定受益人<br>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变更保险金受益人需书面通知保险人(本公司)在保险单上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需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有出现一些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br>
没有指定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不明确的e<br>
受益人先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身故,疾病,意外,受益人没有继承权
第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br>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及时通知本公司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br>
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及时知道,应及时知道按照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第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br>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提供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证明和资料不完整,及时通知申请人补交
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上述证明资料后,及时作出核定
情景复杂的,三十日内给出核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后十日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在核定之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诉讼时效期间五年<br>
知道或应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借款
在保险期间,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br>
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费
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
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满归还
未能按期偿还,所有利息计入原借款金额中,视为重新借款
现金价值不足抵偿欠交保费,借款,利息合同效力中止<br>
第九条
欠款扣除
公司在给付保险金
派发红利(仅限有分红保险)
退还现金价值或保费
投保人有欠交保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
本公司有权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
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按所知最后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相关通知<br>
第十二条<br>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投保人申报大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有权在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合同,退还现金价值(合同成立二年除外)<br>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费,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费
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保费多于应付保费,本公司将多收的保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合同成立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
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交全部保费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合同,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不等于所交保费)
第十五条<br>
争议处理
争议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释义
本公司:指某某人寿有限公司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
保单年度: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日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利息:补交保险费或借款利息,
周岁:指按照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法定身份证明:依据法律规定,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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