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与种类
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劳动者,劳动者固体,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团体
劳动者界 定及范围
广义,狭义
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为主,经济从属性为辅
法律上的劳动者,其范围仅限于相对于用人单位 (雇主)而存在的一方主题,即雇主相对人
劳动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同时产生,统一不分
前提年满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不低于完成义务教育年龄)
本人亲自享有
特殊岗位 特别限制
劳动资格要素
年龄,健康,智力,支配自由,就业愿望,其他要素 (到的风纪,任职回避,职数,劳动内容等职业相关 性)
用人单位团体
三方协调机制徒有虚名: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企业代表
界定
含义
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 一种方式认之间的权利义乌关系
与相邻关系
与劳动关系
与劳动法上的法律关系(劳动付随关系)
分类与 构成要素
分类
用人单位外部形态:企业的,个体经济组织的,民办非 企业单位的,管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主体团体个性:个别,集体的劳动法律关系
个数:单一,多重劳动法律关系
涉外:国内,国外劳动法律关系
特征
职业性
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所有权利义务关系都是劳动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