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供的资料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税务登记
在企业所在地就近开立银行帐户(基本账户),携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公章、法人章、财务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向企业所在地区县税务局申领税务登记申请书
向税务局提交税务登记申请书并准备的文件
税务局审核后颁发税务登记证
领购发票
工商登记所需文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子主题
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证明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独资经营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合伙经营的提交合伙各方的身份证明
城镇待业人员提交街道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
离退休人员提交离退休证件
外地人员提交公安部门的暂住证
外地育龄妇女应提交本市所在地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事业富余人员提供本单位同意经营的证明及协议
场地使用证明
自有的经营场所应提交产权证明
租赁的,应提交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证件变更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所需材料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
变更税务登记书面申请
变更后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
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填写的表格
《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税务信息录入表》一份
《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一份
证照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证件登记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办理税务登记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要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办税服务厅申办税务登记,并备齐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户、账号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以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先从税务窗口或办税服务厅指定的其他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后签字或盖章,连同其他证件、资料递送到“税务登记窗口进行申报。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使用主体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证件构成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含义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