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顺序(继承法第十条)
第一顺序:
配偶、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法第十二条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代位继承
定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通常为父辈有权继承的份额——继承法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孙/外孙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养子女、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养子女的养子女包含在内)、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不受辈数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继承份额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
其他继承人
丧偶儿媳/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无论其是否再婚,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
酌情分得继承权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第十四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